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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窥破产_——_一位实习律师的感悟____发现原创

2021-04-27272

初窥破产 —— 一位实习律师的感悟 || 发现原创

王迪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4-2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为跨界到破产行业的新人,在此与大家分享执业过程中的感悟与困惑,希望能到各位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管理人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法规给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部分企业事务的职责和能力。但在管理人实际执行事务中,还存在着诸多履职不能,在此笔者以四项“不能”加以概括。如何应对这些“不能”,既体现了管理人对破产法、破产程序的理解,也展示了管理人的管理艺术。



一、管理人之“接管不能”

管理人履职的前提是顺利接管企业资产、银行账户、公司印章、档案资料等,若债务人不予配合、法院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则管理人实际难以顺利履职。在管理人的履职中,债务人可以说档案材料“被大水冲走”、“被相关人员带走”等各种借口规避管理人对印章资料的接管;又或者口头上答应管理人接管,实则千方百计推脱,迟迟不予移交。部分债务人或债权人,拒绝认清现实,拒绝破产,甚至对抗破产,或以此向法院、管理人索要利益。


针对此种情况,管理人首先要考虑的是与债务人、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耐心详细地讲述破产程序,将破产的利弊进行逐一分析。再者,也要向法院报告债务人拒绝配合的情况,利用有限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与此同时,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债权申报工作,向有关政府机关单位、公检法等部门报告债务人破产情况,以此形成破产舆论效应,向债务人施加压力;第四,发现债务人股东或管理人员犯罪线索的,应及时进行报案,通过刑事程序倒逼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之“执行不能”

管理人在代表公司履行其社会职能,处理社会事务时可能会发现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常以“不懂法”为理由,只认债务人,事无大小均要求法院致函,更有甚者对法院的函件、协执函也置若罔闻。本着快速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的目的,管理人对此也别无他法,唯有自证身份,苦口婆心普法。而治理较规范、法律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对管理人身份也常常抱有疑问。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程或操作规范时常会明确要求类似“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类似文字,而工作人员则一味机械地适用这些规定。举个例子,管理人在向电力公司追回预付款时,工作人员虽认可法律文书效力,却又以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等理由不予办理。


与企业情况类似,管理人在与政府机关单位打交道时也会遇到这些情况,比如在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必须出具管理人已经封存的公司印章、已经失踪了的法人代表签字;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时其对企业自行清算、法院司法拍卖、管理人拍卖混为一谈,要求提供相同的材料。在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均有因管理人身份问题遇阻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的建议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说服教育。在实践中,如果是因为企业不懂法,管理人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提供咨询渠道等方式予以告知,也可通过发函、拍照等方式予以震慑;如果是因为企业内部管理规程导致,可以向其负责人反应,又或者向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进行投诉。


第二,破产法律文书中关于管理人身份的内容更加明确。仅凭着裁定书、决定书及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接触破产法较少的公司、机构来讲,管理人工作人员执行破产企业事务还不具有足够的信服力。以资产拍卖为例,笔者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进行搜索发现,截止撰写此文日,四川拍卖诉讼资产标的物为18余万件,拍卖破产资产标的物为4600余件。在我国大力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情况下,预估破产资产标的物数量会猛烈增长。在相关资产过户没有法院的协执函的情况下,效率将会极其低下。


第三,促使“府院联动”落地。破产程序的“府院联动”机制还停留在红头文件上,缺乏制度性保障。随着破产实务的深入,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成立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应当是一种趋势,深圳新成立的破产事务管理署已在这方面进行实践。


第四,加强法律宣传。此种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源是大众缺乏对法律和破产制度的了解,相对应的普法工作需要继续加强。随着破产案件的逐步增加,相信社会对破产的接受程度会逐步提升。


三、管理人之“债权审核不能”

管理人之债权审核不能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用真实凭证而虚构债权的情况通常难以查明。因破产企业的账务通常不规范,往往存在着“债权人”转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通过现金方式或借用其他渠道已归还的情况。


与债务人拒绝破产造成的管理人“接管不能”不同,在债务人主动破产、认可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往往会通过司法程序虚构对自己有利的债权。


在管理人履职经历中,债务人股东曾向管理人承认其与债权人通过民事调解书虚增债权进行利益分配的情况。但管理人在向公安、检察机关反映涉嫌虚假诉讼罪后,并未获得有效地跟进。针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管理人仅能通过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进行纠正,一来管理人通常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进行佐证,二来过多地再审程序会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推进。


另外,针对时间长久的债权,管理人针对诉讼时效提出的意见经常被债务人通过伪造证据,例如在债权凭证上倒签时间进行确认等方式予以否决。


管理人审核债权另一大痛点是职工债权。管理人和法院经常会感慨,职工把管理人当成“外来人”,而对真正欠付他们工资的债务人股东或管理人员却礼貌相待。不难理解,第一,职工有对债务人长期相处的“依赖性”;第二,在职工工资方面,职工可能与债务人管理人员虚构工作事实,伪造工资表、考勤表等方式,利用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在管理人履职经历中,债务人管理人员主张所有工资通过现金发放,且已发放工资资料均遗失。同时,职工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欠付工资人员上百人,金额达三四百万元,而这家公司生产不过一年,资产也不过五千万。因职工问题又牵涉到维稳,管理人在面对看似形式完备的证据时也非常头痛。


管理人与大额债权人的博弈也是债权审核当中的重点。如果一个案子中存在占有绝对比例的大额债权人,则十分考验管理人的博弈技巧。一方面,大额债权人通常知道自己在破产程序中无可取代的重要性,以此要挟管理人在债权审核、程序选择、利益分配上基于整体所做的决定;另一方面,管理人也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对大额债权的债权实现施加一定的影响。如何把双方的站位和利益捆绑在一起,则充分体现着管理人博弈技巧。


值得高兴的是,在2021年3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款中明确了“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关注的对象。


债权审核当中的问题,解决的渠道较为有限,个人认为一要求管理人进行全面的尽调,包括广泛的实地调查和论证;二要求管理人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全方位用于公、检、法的资源,尽可能减少虚假债权;三是要发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了解,提供足够的线索;四要充分挖掘分析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利用博弈的技巧开展工作。


四、管理人之“沟通不能”

与诉讼、非诉业务不同,管理人工作实际上是负责管理一个破产企业,而更像是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人的日常工作除了按照法律要求推进破产程序,另外就是需要进行大量的汇报和解释。汇报的对象主要包括法院、相关机关单位、债权人会议,解释的对象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职工、机关单位等。汇报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足够的沟通。每个程序的选择,每次会议的召开,每个决定的形成都要与各方充分交流后方能执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持程序的正当性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债委会或债权人代表中有部分存心“闹事”的人员,则沟通的成本巨大且低效。管理人在处理房地产破产案件中曾依照债务人的提名选举了部分购房户代表,后面才得知该购房户系债务人股东的亲信,且处于无业状态。在债务人股东的债权被管理人否认后,该购房户借以其他名义煽动大量购房户“闹事”,面对数量巨大且“不明真相”的购房户,管理人付出了极大了沟通代价。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管理人慎重选择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债委会成员,严格审核其构成人员,可以设置一定的硬性条件。债权人会议主席最好选择国企或维护企业利益的人、债委会成员尽量避免与债务人原股东、管理人员产生交集。否则不仅是对牛弹琴,更陷自己于“龙潭虎穴”。


在作者有限的破产实务经历当中,既有债权人跟管理人拍桌子、辱骂管理人“无能”,甚至“围攻”或人身攻击的情况,也有债权人称赞管理人用心尽力,尽职负责,由衷表示感谢的。而本文所述的管理人所管理“不能”,并非指管理人没有能力,没有手段,而是反映管理人在履职过程当中的困扰和困难,博君一笑,与君共勉。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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