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抗疫,贷款展期,不得不知的法律问题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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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然而金融机构在对部分逾期客户给与贷款展期救济措施时,或存在关于贷款展期是否会影响贷款的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疑惑。发现金融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分析贷款展期对抵押权的影响,以资为困惑者解惑,以期与金融律师同行探讨。
一、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7条(对应《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203条规定(对应《民法典》第41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是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在没有“担保物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下,抵押权一般只能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关于登记机关登记的
抵押期限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登记簿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故如果贷款展期对其他第三方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不排除其他债权人提出抗辩权。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主债务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是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也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即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之
效力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综上分析,当合同双方协商决定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但如确实因客观原因、历史原因等无法办理,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经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展期并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也应当与主债权一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2. 建议债权人在与借款人、担保人所签订的展期(或者调整还款期限)协议以“补充协议”形式体现,避免以“重组”、“借新还旧”、签订新的“贷款合同”等形式体现。并在补充协议中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展期是原合同贷款期限的延续(或者仅对还款期限进行调整),并非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明确约定担保人同意贷款(还款)期限变更后继续对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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