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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拆解、解读专业鉴定结果实现有效辩护 | 发现案例

2025-12-2656

作者:曾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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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J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旅游古镇牌坊路口处,驶向对向车道与D某所骑人力三轮车相撞后驶上花台,造成两车受损,D某、J某及J某同车J某某、H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D某受伤后随即送医,后于37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D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右下肢骨折后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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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争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J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人认为J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因果关系存疑,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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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词正文


一.J某的行为与D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存疑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明确认定J某的行为与D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单纯就事故本身分析,J某在经过事发路口后侵占对向车道,撞倒被害人人力三轮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是交通事故层面的责任,而非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即便认定J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是否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D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较大疑点。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死亡原因有如下鉴定结果:


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及右下肢损伤为根本死因,肺部感染为直接死因”;(鉴定意见书第11页)


②“颅脑损伤患者出现颅外并发症相当普遍,其中又以肺部感染多见。被鉴定人D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及右下肢损伤明确,入院后出现严重肺部感染,为院内感染的重要病原菌。本例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外伤入院后肺部感染病程进展较快,依据现有材料,无法就交通事故参与度进行准确评定。”(鉴定意见书第11页)


③“肺表面光滑,呈灰白色改变,散在大量黑色炭末颗粒;切面呈灰白色,可见团块状实质病灶。”(鉴定意见书第6页)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书中第①点所述之因果关系,并非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是阐述“没有交通事故,就不会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交通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关系,司法鉴定书无法进行评定。


(二)被害人D某死亡完全可能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不可否认,没有此次事故,就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本案中被害人D某的死亡完全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1、被害人身体状况的介入因素


第③点中,“灰白色改变”、“大量黑色炭末颗粒”,是最为典型的长期吸烟者肺部特征;“切面呈灰白色,可见团块状实质病灶”,这些特征,均是常见的肺部结核及肺腺癌的特征。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D某的既往病史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D某平素血压偏高,多年前因“脑垂体瘤”行手术治疗。2022年01月22日,胸部CT显示慢性支气管炎征象,两侧肋骨未见明显断裂错位征象”,这说明D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而交通事故本身未造成其胸部明显损伤。


2、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介入因素


中国药物经济学》2016年11期刊研究论文《重症监护病房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继发肺部感染的相关因素分析》中,对案涉死因有如下描述:


“本研究结果显示,年龄偏高、吸烟、使用呼吸机、切管切开、长时间卧床及合并基础病症等因素均是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继发肺部感染的重要因素。具体分析如下:①年龄偏高患者病情危重,病情进展迅速,且年龄较高患者多合并基础病症,身体功能降低,合并营养不良,此时细菌易侵入呼吸道,导致肺部感染发生。②发病前,患者长期吸烟,可对呼吸道黏膜、肺内环境等造成长期慢性损伤,且为呼吸道致病菌定植提供了必要条件,增加了肺部感染的发生率。③通常 ICU 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需接受各种侵入性操作,如吸痰、气管切开、机械通气、气管插管等操作,而各种侵入性操作使患者气道与外界环境相连通,导致病原菌定植诱发肺部感染。④长期辅助呼吸时,呼吸机管路中的冷凝水是细菌主要繁殖地,患者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时,若管路未接受定期消毒,且未严格消毒,患者移动体位或管路时,会导致带有细菌的冷凝水进入呼吸道。⑤通常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多合并昏迷症状,颅内压增高、迷走神经亢进等均会导致患者频繁呕吐,舌根后坠,且吞咽反射功能减退等,呕吐物及黏液会误吸入气管内,致吸入性肺炎发生。”

以上文所举主要五个具体分析来对照本案,至少有四项介入因素在本案中无法排除,且司法鉴定书对交通事故参与度的表述(上文第②点)明确说明“本例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外伤入院后肺部感染病程进展较快”,因而交通事故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存在疑点。


①原发性损伤情况


D某头部的损伤主要表现为颅骨骨折、脑挫伤、硬膜下出血和头皮裂伤,因格拉斯哥评分12分,且未出现明显神经系统体征,说明伤情不是很严重,遂仅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在后续治疗中,头部损伤一直处于恢复状态。


②并发症情况


2022年01月26日,行气管切开术,气管切开通畅,大量脓性痰,痰培养提示:鲍曼不动杆菌。2022年01月27日,D某体温出现明显升高。2022年01月28日,电子支气管镜检显示双肺支气管粘膜炎症,行经纤支镜肺泡灌洗诊疗术。2022年1月31日,胸部CT显示双肺水肿伴感染,双侧胸腔积液。2022年02月10日,胸部CT示肺部感染范围明显缩小。2022年02月17日,胸部CT示肺部较前感染灶增多。至此可见,D某在治疗期间发生了鲍曼不动杆菌感染所致的重症肺炎(并发症)。


鲍曼不动杆菌的耐药性、黏附力远强于其他一般革兰氏阴性杆菌,为临床常见的条件致病菌,常以医护人员、患者家属、医疗器械及病房设备为传播媒介。鲍曼不动杆菌感染的内在因素与患者高龄、病情危重、侵入性操作(机械通气、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深静脉置管、留置尿管、电子支气管镜等)及机体免疫力低下有关,外在因素与抗生素不合理使用有关,也往往与医疗仪器及工作人员的传播有直接关系。


本案中,D某高龄、既往病史、吸烟习惯、慢性支气管炎的基础病变以及医方长时间使用广谱抗生素、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深静脉置管、留置尿管和电子支气管镜等医疗行为,都是造成D某肺部感染鲍曼不动杆菌的高危因素。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医方在使用医疗器械、敷料以及在换药等诊治过程中存在污染,是造成D某肺部感染鲍曼不动杆菌的因素,因此,应认为医方对D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认定为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科学角度讲,根据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肯定颅脑损伤与肺部感染的关联性无可厚非,但同时也应当认可“肺部感染病程进展较快”、“无法就交通事故参与度进行准确评定”的专业意见;从法律角度讲,在存在被害人基础疾病、医院治疗过程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贸然排除基础疾病和医疗责任过错的可能性,认定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了D某的死亡,进而追究J某的刑事责任,有违应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也有违审慎刑法的相关精神。


二.本案不能排除系被告人J某高血压突发致其短暂失去意识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在辩护人与检察官的案情沟通过程中,检察官对J某在光线良好、视野开阔、车流较小的情况下,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感到不可思议,也据此认定了J某疏忽大意的过失程度较大,作出了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认为:按现有观点去还原事实,并以此认定J某的过失,是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识和基础逻辑的。


首先,案发当天,J某是陪哥哥嫂子前往某古镇游玩的。以正常驾驶员的逻辑,在已经抵达目的地,且对目的地不熟悉的情况下,正常情况下正常人应该都是慢速寻找停车场,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会在目的地附近路口,寻求对相距甚远的前车以40KM/H的低速进行超车。


其次,J某在1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说自己因为超车只注意右方车道,未注意左方情况存在不合理之处。在仅有双向两车道的情况下,临时侵占对向车道实施超车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确认对向情况,不会只注意没有车道的右方而不查看对向情况。


再者,该县道由北向南方向,在案发地处并非是一条笔直的车道,而是一个弯曲的道路。辩护人在自行驾驶车辆勘查案发现场中,发现如果从该县道自该路口处完全笔直行驶,恰好是经过事故发生地,撞上被害人以及路口的牌坊。


最后,J某的身体状况并不好,辩护人提交的2021年2月23日J某体检报告中,明确记载了“J某体重超重、血压升高、有高血压病史、血脂异常”等身体状况。


长期高血压会直接导致脑供血不足,其典型症状为:1.运动功能障碍:可表现为突然嘴歪、流口水、说话艰难、吞咽困难等,或肢体一侧无力、施展不灵、关节发麻、步行不稳等。2.感觉功能障碍:可表现为面部麻木、嘴部丧失感觉、肢体一侧发麻痉挛等。3.精神意识失常:可表现为失眠多梦、昏昏欲睡、短暂性无意识或智商减退,甚至丧失基础的判断力。(《高血压指南》218页)


事出反常必有因,综合上述疑点,从生活常识、逻辑、客观事实上,能解释得通的原因,只有J某当时应当是失去意识的状态。本案中,并未对同乘的J某某、H某某进行询问,那么到底是疲劳驾驶导致J某睡着了,还是因为高血压所引发的短暂失去意识就不得而知了,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对J某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综上所述,不能完全排除:高血压突发致其短暂失去意识。


J某的供述中,对当时行为有过超车的自述。经过上文所述之分析以及对J某本人的询问了解,辩护人认为,J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自始至终处于一种愣神的状态,其基本态度是不逃避责任、不回避侦查、积极履行义务。但据其自述,案卷材料中的事故原因,与现场询问、讯问时的表述不尽相同。而且,案卷材料中关于J某的到案经过都存在“自己打电话报警”、“手机没电了,请路人报的警”等不一致的情况,而最为重要的事发原因却以简单、不合常理、未充分取证的方式一笔带过。辩护人也恳请审判员对本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审查,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三.被告人过去驾驶习惯良好,少有交通违法


被告人J某自2016年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后,共计只有5次交通违法。作为一名40多岁才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通过其交通违法严重性和次数,客观评价其驾驶习惯应当是谨慎而稳重的,结合上文所分析之情况,辩护人不认为其超车说法具有合理性。


四.J某构成自首


J某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现场等候交警和救护车,后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积极。


五.J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J某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医,并积极沟通配合D某家属,主动支付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被害人离世后,J某又主动配合处理后事并积极赔偿,双方于4月21日达成谅解,D某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其中,D某家属明确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J某的刑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不予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6月15日,D某家属再次出具谅解书(原件已提交崇州市检察院,案卷材料未附卷),载明J某在事故后多次主动承认错误,表达歉意,态度良好,D某家属再次恳请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追究J某的刑事责任,酌定对J某不起诉。


六、J某一直认罪认罚


本案发生后,J某在积极履行配合侦查、赔偿义务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深深自责,也多次向司法机关表达认罪认罚的态度。


七.J某系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多年来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评先评优


尊敬的审判员,J某本身有固定工作、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事故的发生让两个家庭均遭受重创,J某本人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年近知天命的年龄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将失去工作岗位,对其本人及家庭均将会造成毁灭性影响。


在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疑点,且被害人已经多次谅解的情况下,辩护人恳请审判员本着审慎刑法的原则,帮助化解社会仇恨,充分考虑辩护人关于给予被告人定罪免处或拘役缓刑的量刑意见,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J某愿意继续对D某的亲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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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公诉机关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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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后语


J某在案件发生之后,一直在努力赔偿家属达成谅解。但在委托律师辩护环节轻信了部分“关系律师”的说辞,导致基础阅卷工作都没有开展,在审查起诉届满前最后一天J某才委托我方,错过了在公诉机关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机会。除此之外,因为J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导致J某被单位开除。结合审判阶段取得无罪或定罪免处判决的客观困难,因此拘役缓刑就成为事实上J某的最好的结果。


本案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实地模拟事故过程、对专业鉴定意见逐条查据解读分析等工作得到了审判机关的充分认可,最终实现了保住犯罪嫌疑人工作岗位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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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