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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_离异家庭中残障儿童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2020-05-17380

发现原创 || 离异家庭中残障儿童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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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5-1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在第三十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及数以亿计的群众参加,形成了强劲的声势和规模,为众多残疾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我国离婚家庭儿童抚养费问题一直都是老大难问题,残障儿童的抚养费用相对于健全儿童来讲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员基于种种原因,拒不支付或者难以负担全部的抚养费。如何保障残障儿童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一名法律人,将通过本文浅谈离异家庭中残障儿童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关键词:离异 残障 儿童 抚养费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5月16日关键词为“抚养权纠纷”的搜索结果为10363条。这样沉甸甸的结果无时不刻在提醒着所有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的严重性。


残障儿童因为自身的原因,除去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外,需要在医疗康复、护理、医疗器械等方面支付大量的费用。


在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为残障儿童支付大量的费用,这样的费用已经超过了正常家庭的负担能力。如何保障残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需要政府、家庭和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在当前社会保障水平总体偏低的情况下,出生缺陷导致的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在相关家庭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这10363条结果中可能包含了残障儿童的抚养权纠纷问题,但绝对不是全面的。在残障儿童的抚养费无法得到支付时,他的监护人或抚养人该如何去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值得讨论和关注的问题。



 一 

完善残障人士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三个五年计划;设立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大力宣传和倡导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


但是,目前为止国家在残障人士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是不完善的,或者说是确实的,《残疾人保障法》在1990年颁布实施后,只经过了2008年的修订,已经无法与现在社会的发展相匹配。


政府在这个问题是是一个需要深入拓展的一个角色,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尽量的减少家庭的负担。社会非盈利机构在这残障儿童救助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开拓和尝试,需要政府将这些先进的经验予以总结,以国家政策的形式予以推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因而,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对于维护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加大残障人士的法律援助力度

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中,就已经将“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作为该计划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全国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均远远无法满足残疾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而目前更多的做法仍然是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援助和服务。


对于残疾人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群体来说,为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十分有必要,它可以使专门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增进对残疾人的了解、熟悉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以便更好地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同时,残疾人直接向专门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援助的效率。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专门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残疾人方便行使自己的权利,便于残疾人了解和获得帮助。


成都市司法局和成都市残联在2005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和政府消除残障人士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目前,政府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增加工作经费,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开办维权热线电话、组织志愿者助残、承担盲文和手语翻译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三 

完善政府对残疾人士法律服务的购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财政部于2014年4月23日联合民政部、住建部、人社部、卫计委、全国残联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作为《意见》的附件,将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残疾人照料服务、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等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试点范畴。


上述19类服务并没有完全覆盖残障人士的需求,针对残障儿童抚养费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服务购买也没有涉及,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但是我国目前尚处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试点阶段,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级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项目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扩大服务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政府精神,将政府服务购买予以落实,规范购买细则,将政府服务购买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四 

学习先进经验,努力进行服务创新


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于2012年5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对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救助抚养作出了规定。


在台湾,身心残障及发展迟缓儿童在医疗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的治疗费用,百分之百由台湾当局或地方政府承担。当一些家庭连基本生活开支都捉襟见肘时,民间力量就会介入,对孩子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治疗所需的交通费等进行补助。


因此,建议政府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抚养费全额补贴,按照不同地区的物价消费水平,核定适度的抚养费补助标准。这些儿童,今后享受国家终身抚养补贴的政策扶持。


同时,扩大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面,需要进行医疗、康复的残疾儿童,实行全额免费。确保出生残疾儿童在亲情的陪伴下温暖、健康地成长。




 五 

扶持社会非盈利机构的健全发展


过去,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服务机构,家人因为工作等原因,成年后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只能“圈养”在家人身边,缺乏康复训练的条件,缺乏生活和职业技能,导致与社会脱节,反向增加了家人的负担。


现在随着基金会、社会非盈利机构的出现,各类机构会针对每个不同的孩子,设置不同的教学方案,使他(她)们在能力上逐步走向社会,争取自食其力,减轻家庭负担,残障人士有了更多地选择可能性。


但由于非盈利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它们在获取和利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让人无法忽视的问题,如资金匮乏、自主性不足、缺乏社会公信力、政府规范缺失。这些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政府有着关系。


为促进非盈利机构的发展,政府应当对非盈利机构的发展和规范进行定位,明确政府自身的职责,加强对非盈利机构的组织培育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努力培育一批条件适合、运营规范、组织完善的非盈利机构,以便政府进行社会服务购买时,有明确的机构可以承接。



结束语



离异家庭残障儿童抚养费问题看似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实则是和残障人士的保障是个整体。政府在残障人士的保障方面越来越重视,政策越来越多,这是重大的机遇,希望其能越来越完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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