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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涨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刑事回避制度

2018-11-13437

发现刑辩|| 涨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刑事回避制度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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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8-11-13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视频”

近日,“辽源中院”已成“燎原”之势,火遍了法律人的朋友圈。

1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院开庭审理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并通过网络面向全国直播庭审现场。开庭伊始,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对辽源中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审判长却认为申请理由不符合回避规定,当庭予以驳回。在庭审长达40多分钟的时间里,双方就“合议庭是否应当回避”展开激烈交锋。其中,审判长明显违反回避决定程序的做法,遭到了法律圈的集体诟病。与刑事辩护集中在事实、证据与法律的辩护不同,目测该案即将成为程序辩护的经典案例。


制度价值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回避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的决定程序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法律效力

*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人员应立即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 侦查人员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也为了防止审查回避影响侦查活动的及时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在提出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以后,可以照常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直到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这一回避进行审查并作出正式的准许回避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但其他侦查人员应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

* 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并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参加诉讼活动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申请回避被驳回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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