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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要点____发现论典

2021-01-19370

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要点 || 发现论典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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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1-1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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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新规修改8条、删除3条,主要修改的要点如下:



修改要点一:加重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

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新规规定,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责任应当有所区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体现了这种区分度。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举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者需要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才能减责或免责。


修改要点二:细化机动车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救济方式

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将参照的依据改为《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


本次修改主要的亮点如下。首先,对于缺陷产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提出的诉讼请求新增“停止侵害”;其次,对于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的补救措施,《民法典》新增“停止销售”的规定;再次,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新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也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生产者、销售者采取的召回措施,被侵权人支出了必要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修改要点三: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因《民法典》已有直接规定,故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原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们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以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删除。


修改要点四:调整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类型

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此款调整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将“连带责任”调整为“相应责任”,对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责任类型进行了调整。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损失是由投保义务人与实际驾驶人共同造成的。因此,投保义务人与实际驾驶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时我国民法通则尚无“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次修改将“连带责任”改为“相应责任”,意味着不再一概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要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编相关规定,区分具体情况,才能判定投保义务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笔者试分析责任类型进行调整的原因,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司法解释不宜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其次,《民法典》侵权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部分对机动车所有人责任作出新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如以前那样只要有过错,无论因果关系,一概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根据机动车投保率的现状来看,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为50.6%;2020年,机动车投保率已经达到80%,与司法解释出台时的情况已经不同。





以下为对照表格全文

······


全文篇幅较长,此处只做部分展示,您可以关注发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交通事故”或“20210119文件”至后台,获取链接下载《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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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主任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律师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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