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传承 || 夫妻共有股权,配偶如何分割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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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股权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财产类型。公司股权(本文特指有限公司的股权)兼具人身及财产属性,又关系着公司经营的持续与稳定,故股权继承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继承。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在继承前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配偶若要获得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继承人)的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资格,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与继承尚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掌握尺度不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夫妻共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分出一半,司法实践比较统一。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股东死亡后,配偶能否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获得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资格,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的认识与裁判尺度。
一、认可配偶基于夫妻共有关系分得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资格。
在我们检索的多份判决文书中,当继承人数较少,继承关系较为简单时,配偶通常会与其他继承人在股权资格确认之诉中,一并提出确认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归继承人所有。例如在(2016)浙0402民初3777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此可见,股权的继承适用于我国继承法和公司法,二者并不矛盾。”“嘉房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张明华作为沈永平的配偶,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出资额为166.75万元),对于沈永平名下的另一半股权,由张明华、沈雁怡各继承一半(出资额为83.375万元)。因此,张明华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为(166.75万元+83.375万元)÷1021.50万元×100%=250.125万元÷1021.50万元×100%,沈雁怡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为83.375万元÷1021.50万元×100%。”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股权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股东的非财产权利即股东资格。股权的继承同时适用于我国民法典继承篇和公司法。因此,多数法院会在查明继承人身份基础上,结合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例外规定,判决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比例及股东资格。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法院也仅是简单地从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中分出二分之一,判归配偶所有,并未将财产权益与股东资格进行区分。
二、认可配偶基于夫妻共有关系分得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直接承继股东资格。
另一种裁判观点,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则只认可配偶基于夫妻共有关系分得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直接承继股东资格。例如在(2016)沪01民终12568号股东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于善兰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确认其享有云清公司股东资格,享有李某2持有的一半股权。对此,法律未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基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就法理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决定了其在成立之后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允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云清公司的章程亦规定了对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权购买出让的股权。此外,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亦做出了需经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规定。”
从法理上讲,配偶对夫妻共有的股权分割,本质上属于因共有关系消灭、共有基础丧失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定事由。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共有一方的去世,都属于共有基础丧失。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规则,已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其配偶想成为公司股东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此时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部分亦享有优先购买权。即离婚案件中,配偶并不能基于共有股权分割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在公司人合性与配偶身份关系之间做出利益平衡。那么同样基于共有基础丧失的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也应参照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原则进行,方与法理及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尚未得到普遍认可。在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能否基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问题上,究竟是加大对非股东一方的共有权利的保护,还是参照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平衡公司人合性与亲属身份关系之间的关系,亟需出台更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以便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改革开放四十年,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即将或正在走上企业传承之路,涉及股权分割继承的案件近些年也呈持续上升趋势。除法律对股权分割继承作出更明确统一的适用规则外,企业经营者自身也要重视企业的传承筹划,提前用遗嘱、章程、协议等方式做好股权承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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