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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公司减资中的股东责任

2024-01-22228

【前言】

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即使是认缴,亦意味着公司未来将获得相应出资,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交易相对人更信任,公司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市场交易机会。但是如果股东违规减资,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将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破坏交易信任,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其中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的规定,将带来一场可预见的减资潮,本文将以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介绍公司减资中的股东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B集团公司将A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00万。2017年5月8日获得法院胜诉判决,10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B集团公司穷尽诉讼、执行手段,多次协商谈判,仍无法清收,遂将该笔应收账款做坏账处理。


2020年,笔者及团队接到B集团公司执行委托后,调取了A建设工程公司的工商信息,对其公司档案材料进行全面筛查,发现在买卖合同纠纷后,该公司有非法减资的情况,并再次对该公司的减资、验资报告、公司决议过程、公告办理情况等进行核查,梳理出A建设工程公司违法减资的清晰脉络:


A建设工程公司于2014年2月9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3人,其中股东陈甲认缴资本2050万元(占股41%),股东韩乙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占股40%),股东王丙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占股19%)。


2017年5月8日(法院出具判决当天),A建设工程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万元。


2017年5月9日,A建设工程公司公司在报纸刊登减资公告。


2017年7月6日,A建设工程公司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债务清偿和担保说明》,载明“相关债权人对公司减资无异议”,据此注册资本由5000万变更为5万。


综合调取的信息,A建设工程公司在减资程序中,仅办理了减资公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二、减资程序中的通知义务


减资既影响了交易时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也实质减少了对债权的担保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做了严格规定。


《公司法》(2018版)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该条款第二句接着载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此条款中,“通知”和“公告”用“并”连接,为并列关系,非选择关系。在(2016)沪02民终6253号案中,关于通知的形式,法院认为,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直接通知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因此,直接“通知”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和向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和不特定潜在债权人进行“公告”,二者都必须履行,并非择一。


本案中,A建设工程公司减资前,已经被某集团公司起诉,法院已经出具判决,其此时减资主观上明显带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在减资程序上,债权人某集团公司是明确的、可直接联系的,A建设工程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由于没有收到通知,债权人B集团公司无法要求A建设工程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A建设工程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债务清偿和担保说明》系虚假文件。


三、违反通知义务减资的股东责任


公司法》(2018版)未明确约定公司违法减资的股东责任,过去的司法实务中,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公司违规减资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股东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及团队组织证据,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采取了笔者及团队的意见,认为A建设工程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虽然发布了公告,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B集团公司,使得债权人B集团公司丧失了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不符合法定减资程序。该违法减资行为对债权人B集团公司利益的损害与抽逃出资一致。A建设工程公司各股东应在各自减资数额范围内(陈甲2050万,韩乙2000万,王丙950万)对B集团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及团队通过选取适当的诉讼策略,辗转多个法院,进行多场诉讼,历时三年,最终帮助当事人收回全部货款及远超当事人预期的违约金、利息)


随着新《公司法》(2023版)出台,股东违规减资的责任更加明确,其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其中,“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包括了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224条关于通知债权人的规定,“恢复原状”即股东恢复出资义务。那么在新法背景下,股东违法减资如果被认定为无效,意味着股东将继续以原出资数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新公司法背景下关于减资的实务建议


本轮公司法修订,主题大致可以用“保护”作关键字。保护外部交易人、善意第三方;保护中小股东;保护债权人。从实务上看,是对过去近十年认缴出资制度实践所反应出来的法律漏洞,整体进行弥补加强。新公司实施后,“无本万利”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式。其中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实缴的一系列规定,也会带来一场可预见的减资潮。


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而言,首先不应当盲目着手减资,而应当待《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逐步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再作判断。若决定减资的,则应当和债权人友好协商,争取一定程度上取得债权人谅解后再实施,避免贸然减资引发债权全部提前到期导致公司资金链危机;同时,在程序上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减资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对明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通过EMS、传真、邮件的方式通知,并妥善保留相关凭证。


对于债权人而言,收到债务人公司的减资通知后,应立即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若与债务人公司的业务仍正常进行,则至少要求债务人公司或其股东提供足额担保。如果未收到通知,诉讼阶段发现减资,可将减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执行阶段发现减资,可将减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肖 华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四川大学法学院 硕士

专业领域

制造业、商贸及互联网等行业非诉及诉讼专业法律服务

部分工作经历及业绩

担任了十余家大中小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了数百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劳动纠纷案件

办理了数起项目收并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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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