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相信看过《甄嬛传》的朋友,都记得这个精彩画面:
皇帝怀疑熹贵妃甄嬛与自己的亲弟弟果郡王有染,进而怀疑双胞胎儿子非己所出,于是派人深夜潜入熹贵妃寝宫,悄悄对两个小皇子破指取血以备滴血认亲,好在被妃子叶澜依及时发现,杀死了取血的人,甄嬛才又一次化险为夷。
亲子关系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可谓至关重要。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纠纷越来越多。亲子关系,最初是在遗传学中使用,指的是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主要针对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
古代的滴血认亲很不靠谱,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关于现代的亲子关系确认,实践中存在一些容易被误解的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以下三个内容澄清误解。
一、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理论上,一个人可以没有子女,但肯定有父母,所有人均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基础和可能性。但法律层面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因为立法不仅要保障当事人追求亲子关系的真实性,还要考虑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等等。 1.当前的法律规定排除了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权。
案例:周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周某男与李某女感情破裂,俩人闹离婚期间,李某女提出未成年儿子非周某男亲生,且要求周某男与儿子做亲子鉴定。周某男认为李某女的说法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并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问题:如李某女以儿子名义提起儿子与周某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该条规定的就是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权利主体,限于两类:一是父亲或者母亲,二是成年子女。即该条规定排除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权。结合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排除了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因此,上面案例中李某女以儿子名义提起儿子与周某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为什么要排除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权呢?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其母亲或父亲可以作为原告提出。 上述案例,李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儿子与丈夫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 2.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具备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权。
案例:某女与一已婚男同居怀孕后离开男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婚生下一个孩子。五年后,该女找到男方,要求确认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要求承担支付孩子抚养费。因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后到律师事务所求助。 问题:某女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孩子与某男有亲子关系? 根据上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明确了原告提起诉讼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需要原告方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某女有孩子受胎期间,和男方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或者男方曾认可该孩子系自己亲生的证据,则某女满足起诉条件,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共同租房、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分为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别。根据诉讼主体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形: (1)某男性要求确认,自己和某孩子有亲子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一位男性对非婚生子要求确认有亲子关系。 (2)某男性要求否认,自己和某孩子有亲子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一位男性对婚生子要求确认没有亲子关系。 (3)母亲要求确认,某男性和孩子有亲子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孩子母亲要求确认某男性和自己孩子有亲子关系,是否是婚生子不论。当然,一旦确定婚外男性和自己孩子有亲子关系,则孩子与之前的父亲即丧失血缘的亲子关系,但不必然丧失拟制亲子关系。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形。 (4)母亲要求否认,配偶和孩子有亲子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孩子母亲要求确认婚内配偶和自己孩子没有亲子关系。当然,确定婚内配偶和孩子没有亲子关系,则孩子与父亲即丧失血缘的亲子关系,但不必然丧失拟制亲子关系。 (5)成年子女要求确认,自己和父母亲以外的他人有亲子关系。当然,一旦确定自己和他人有亲子关系,则自己与之前的父亲即丧失血缘的亲子关系,但不必然丧失拟制亲子关系。 (6)成年子女要求否认,自己和父母亲有亲子关系。一旦确定自己和之前父亲没有亲子关系,则自己与之前的父亲即丧失血缘的亲子关系,但不必然丧失拟制亲子关系。 无论是确认还是否认亲子关系,对于双方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人身关系也会发生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必须从严掌握。 以上,主要针对亲子关系中父亲血亲的认定,对那种因在医院出生抱错孩子,或者被拐卖儿童等的血亲亲子认定,应有所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3.以非法目的恶意要求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一些宣传效应,或者恶意吸取流量,将毫无关系的人作为被告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也有的人为了打击报复他人,包括配偶或其他人,恶意要求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 比如,某人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要求确认与某某明星具有亲子关系,无论结果如何,只要与名人捆绑在一起发生了关联,其知名度毫无疑问会提高很多。这种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涉嫌侵害他人名誉。 再比如,某男性因与妻子感情破裂,为了达到败坏妻子名声的目的,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提起否认儿子与自己亲子关系之诉。这种情况,法院也不会受理。 因此,法律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该有正当理由。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或者母亲受胎时,与生物父亲存在同居或性行为;否认亲子关系,可以提供母亲受胎期间没有与父亲同居的事实,父亲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或子女与其他人存在血缘亲子关系。 二、只要申请亲子鉴定,被申请人就必须配合,否则就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答案是否定的。 1.关于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认定原告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做了详细规定。 “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该条规定可知,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种是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在原告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前提下,被告方(这里指子女一方,或者子女的母或父)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此种情况下,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告方有证明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二是被告方没有相反证据。 因此,后面这两种情形,即使被告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直接否定为亲子关系成立:一是原告方没有必要证据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二是,被告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有亲子关系。 另一种是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 同样的,即使被告方拒绝亲子鉴定,如果存在这两种情形,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定为亲子关系成立:一是原告方没有必要证据证明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二是被告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亲子关系。 实践中关于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问题,要注意两点。首先启动亲子鉴定,必须要通过法院审核同意。并非原告申请,法院就一定会同意。法院是否同意原告的申请,需要满足原告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其二,如果被告方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对抗原告主张,法院也可以不同意启动亲子鉴定,并驳回原告诉请。 2.成年子女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且有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否认亲子关系?
关于被申请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成年子女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享有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权。但从保护老年人权益出发,在成年子女的父亲不愿意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成年子女的父亲拒绝亲子鉴定,法律也不倾向支持成年子女的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这主要还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公序良俗角度出发。试想,当一个父亲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成人,很难接受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种残酷打击。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可以了解立法者的一个倾向性意见。 上述《批复》,是建国后最早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文件。该文件明确: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该批复明确,“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虽然该批复已经失效,但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的倾向性意见并没有改变。首先还是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时,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强制相对方鉴定的权利,只是规定了满足某些条件下可以直接推定。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允许。但对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要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考虑到亲子鉴定对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影响,所以,需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谨慎小心,综合判断。 三、亲子鉴定过程比较随意,甚至可以找人顶包?
的确,在笔者代理过的案件中,就出现了母亲、亲生父亲与他人达成协议,由母亲和他人持亲生父亲检材和未成年人做亲子鉴定,母亲持鉴定结论将该未成年人登记上户与他人形成父子关系,几年后孩子母亲反悔,要求重新认定亲子关系的案例。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办公厅2020年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办通〔2020〕100号),以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该《通知》从以下几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一是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宣传。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设立采样点。 二是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司法鉴定机构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或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剪裁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鉴定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四是严格检材提取、流转程序以及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检材进行唯一性标示,检材的接收,内部传递,处置程序,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理保管员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完整保留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并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因此,随着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出台,各省市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对亲子鉴定过程进行严格规范,也许曾经有过顶包予以鉴定的行为,但现在还想通过顶包等违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已不太可能。
综上,从滴血认亲到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再到当前的DNA亲子鉴定,科技在不断发展,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也从不靠谱到几乎100%,但亲子关系的认定,不仅仅要考虑到血缘关系,更要注意到亲子关系变化对一个家庭的维系、亲情的延续,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否认以及亲子鉴定问题,都要持审慎态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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