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再审之道·拨云见光 || 按撤回上诉处理后,当事人申请再审,⼀般应对其再审申请予以审查处理

2024-08-28161

image.png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黑民再111号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4日

入库编号:2023-16-2-103-034

关 键 词:民事 民间借贷 上诉 撤诉 缴纳诉讼费⽤ 主债务⼈ 共同被告 申请再审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一、基本案情


关于贾某与鲍某、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某诉称,其于2012年7⽉20日通过于某将现⾦178万元借给关某,鲍某以某房地产公司在建楼房作担保。借款到期未还,故贾某请求判令鲍某、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借款本⾦178万元及利息30万元。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1.鲍某、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担保责任给付贾某借款本金178万元;2.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贾某、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均提出上诉。但鲍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被裁定按⾃动撤回上诉处理。针对贾某的上诉,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鲍某向⼀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视为其⾃动撤回上诉,原⼆审法院仅审理贾某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判决并⽆不当。鲍某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审诉讼期间⾏使处分权的⾏为相悖等为由,作出(2018)黑民申2214号民事裁定:驳回鲍某的再审申请。鲍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民抗224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20)黑民再111号民事裁定:1.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及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裁判要旨


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审判后未依法上诉⽽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虽未上诉⽽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系因⽆⼒缴纳诉讼费⽤等未上诉具有⼀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三、再审研析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它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救济程序,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把握较为严格,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是否应不予受理、不予审查或据此驳回再审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官会议最终采取的观点是:“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观点在相关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因此,当事人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不能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


(二)有正当理由未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若能证明存在未经二审的正当理由,再审申请仍然存在实体审理的可能。根据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此处的正当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点:第一,一审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致使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第二,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的;第三,有证据证明上诉状已经邮寄,但法院没有收到的;第四,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遭遇恐吓、威胁、人身强制而不敢上诉、不能上诉的;第五,有证据证明,一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等。


(三)上诉后撤诉/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针对上诉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是否不予受理或据此驳回申请,应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慎判断。


在(2020)最高法民申206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属建兴隆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建兴隆达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按照指定期间缴纳上诉费,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该撤回上诉行为,属于对一审裁判行为的认可,也属于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据此,建兴隆达公司的本次再审申请,本院可不予审查。”


然而,在本文所研析的案例(2020)黑民再111号民事裁定书中,虽然当事人同样因未缴纳上诉费而被视为撤回上诉,但法院考虑到其未缴费的原因系经济困难,认为其未提起上诉具有合理事由。因此,法院认为:“按撤回上诉处理后,当事人申请再审,⼀般应对其再审申请予以审查处理。不应仅以当事⼈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该案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提示法院在处理类似再审申请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