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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实务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要点____发现原创

2021-03-12309

债权申报实务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要点 || 发现原创

李玉春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3-1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债权申报是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具体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害关系主体众多,因此债权申报可能涉及多项多样化处理。本文将站在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角度,结合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具体情形,就债权申报实务进行详细论述。



一、债权申报材料准备

为帮助债权人及时、准确、快速地准备债权申报材料,推进债权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管理人需要编制系列债权申报文件。常见的债权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债权申报短信通知、补充申报债权交纳费用的公告、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申报材料接收回执以及各种文件填写范本等。对应的文书样式可参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各地出具的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和各类管理人公众号。


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考虑到可能的债权申报体量巨大,特别是含有大量购房户债权人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建议管理人在获知已知债权人清单后,第一时间就已知债权人体量、类型、维稳风险、前期救助措施、债权人文化水平等进行梳理,并就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准备。以下,是准备期间可能需要注意的部分操作要点。


(一)据实准备纸质申报材料

实务操作中,管理人一般仅就房地产企业破产和债权申报事宜进行通知,债权人需要自行按照管理人发布的文书模板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且因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债权人因准备债权申报事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亦无权申报,最终只能自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购房户债权人体量的限制和长期已有的社会矛盾,建议管理人及时根据案件破产费用的管理、后续债权申报秩序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为债权人准备纸质的债权申报材料,并明确债权申报材料领取时间,以确保不激化现有矛盾,快速有序的推进案件进展。


(二)债权申报材料适时简化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通常存有大量购房户债权人,且受购房户债权人本身文化层次、年龄阶段的影响,固有的债权申报表可能存在不适宜的情形,故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涉及的不同类型设计不同的债权申报表等,以最大化缩减利害关系人冲突。如简化购房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回证,将债权人拟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进行列表展示等。但基于管理人本身的履职风险考虑,在简化必要的债权申报材料时务必注意法定事项的告知。此外因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大量购房户债权人是夫妻,伴随着夫妻关系变更,死亡继承和房屋转卖情况的介入,管理人在对债权申报表进行简化时,还需要务必注意授权身份的精准识别问题。如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核查,结婚证、离婚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文书等材料提交的设计等。


(三)同步增改债权申报登记册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该登记册作为后期债权表信息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


具体到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可能逾千人的债权申报体量和现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普遍适用,管理人在前期进行准备时务必根据法院公告及后续可能的债权人会议方式,对债权申报登记册进行同步内容增改。


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为例,管理人在前期准备时务必在债权申报登记册上增改以下内容:1.申报人姓名;2.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若申报人是自然人的,注明其身份证号,若申报人是法人的,注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申报人联系方式;4.申报人有代理人的,注明其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此举,后期管理人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时无需再对基础信息进行录入,可直接就债权申报登记册内容进行提取,避免了管理人前后大量的重复性工作,高效提升了管理人的工作效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注意协作办公软件的使用

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本身的债权申报体量,管理人内部可采取协作软件共同办公,如使用石墨共享文件。债权申报阶段,该方式即可以保证多人同步办公,进行债权编号时又能有效避免出现抢号、重号和后期第三人誊抄的情形。但在使用协作办公软件时,管理人内部务必注意实名制和对登记使用人员的提前培训,以避免信息登记错误和无意删改他人信息情形的出现。


2.建立当日复盘制度

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前已有的庞大工作量,为避免后期基础数据错误造成的时间精力浪费,建议管理人内部建立当日复盘制度。复盘工作主要集中在检查当日登记工作内容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上传工作是否完成、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是否出现多号等。因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多号会对后期债权表、临时表决额统计造成影响,故管理人在债权申报体量较大的案件中更应高度重视。


二、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通常存在抵押债权人、购房户、普通债权人、建设工程债权人、拆迁户等多重利益主体,且购房户债权人体量较大,故管理人在准备债权申报通知时,需要密切关注已知债权人体量,固有通知难度,债务人资产负债体量,现金流动情况,破产费用要求等,对债权申报通知方式予以多样化处理。


(一)债权申报通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鉴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户债权人体量较大,除去传统的书面邮寄、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通知、短信发送外,还可以根据企业已开发楼盘入住情况、小区入住人员密度情况,选择小区张贴,小区广播系统播送,小区物业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全方位通知。另考虑到管理人后续信息传达的便捷性、成本可控性,可以同步创建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但考虑到管理人本身的履职风险,QQ群、微信群的创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逐一进行债权人身份识别所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建议审慎予以考量。此外在进行集中债权申报通知时,务必注意根据实时的债权申报情况,筛选出未申报债权人清单,进行书面留痕通知,以避免后期债权人单方面提出的管理人履职不到位问题。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可据实采取分时段、分区域的债权申报方式

因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户债权人申报体量较大,进行债权申报通知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购房户债权人分时段、分区域申报,同时为确保购房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权利,综合法院已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时间段可预计为一周左右。另管理人在进行前期时间设计时需要注意部分债权人因异地、疫情等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时间期预留问题。此外,若管理人代为准备了纸质的债权申报材料或债权申报材料模板,需要注意错开各个区域购房户债权人材料领取时间和申报时间,并在债权申报通知时一并予以说明,以避免发生大规模债权人拥挤情形。


2.日常普法工作的重要性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大部分债权人可能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维权活动,因破产知识的匮乏,未来道路的不明确性和对于自身权益的考量,债权人极易对破产程序和管理人形成抵触情绪。为确保先行部分申报造成的集体恐慌和维稳事件,管理人可能需要同步跟进普法宣导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破产事项,管理人职责,债权申报事宜,分时间分区域的具体情况,材料领取时间和地点,各式文书材料张贴公告位置,前期债权人重点关注的问题等的反复传达。管理人在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灵活借助广播系统、公众号文章推送等进行。


3.灵活借助现有物业公司开展管理人工作

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已存在大量购房户债权人入住的情况,建议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和接待过程中密切注意与现有物业公司对接,并最大化的借助物业公司原有平台开展管理人工作,以最大化全面覆盖通知事宜,了解真实债权人情况,为后续管理人的各项履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债权申报接待

管理人在通知已知债权人后,需要按照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就债权申报工作进行接待。具体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可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优化债权申报接待方式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后,囿于每日的债权申报体量和人群聚集造成的维稳和疫情防范风险,可考虑申报债权人逐一领号进入,一对一申报。同时为加快债权申报接待效率,建议提前设立单独的债权申报文书样本区,并配备专人指导,以避免出现债权申报接待窗口的直接拥堵,影响正常的债权申报秩序。


(二)妥善管理债权申报材料

因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体量较大,债权申报材料的保管也需高度重视。基于申报材料安全、妥善管理的角度,建议当日接待的债权申报材料当日全部扫描上传,已接待的债权申报材料按照债权编号的顺序先行管理,后期债权审核时可再进行债权分类管理。同时为确保申报材料较多造成的使用混乱,管理人内部可提前按照债权编号设置专门的申报材料放置柜,并明确各自编号对应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方式可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也能一定避免后期多人使用造成的材料遗失问题。


四、结语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本身债权申报体量较大,涉及的敏感主体众多,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在确保自身履职风险的情形下,需要对众多事项采取灵活处理,以加快推进案件办理程序。以上内容,仅为笔者从事管理人业务的部分经验之谈,供其他管理人在操作过程中予以参考、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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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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