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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能否提出反诉以及如何提出反诉的讨论与思考_____发现原创

2020-06-15488

劳动争议案件能否提出反诉以及如何提出反诉的讨论与思考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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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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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程序特殊的案件,必须遵循先裁后审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与一般民商事纠纷案件一样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目前各方观点不一。笔者观点倾向于可以反诉但应当满足一定条件,通过本文进行分析阐述与探讨。

关键词:劳动争议、反诉、先裁后审


劳动争议案件是程序上特殊的一类案件,遵从先裁后审的原则,即先仲裁后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再诉至法院,一裁终局的情形除外。法院不受理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诉讼或诉讼请求。


反诉这一权利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提出的与本诉争议有关联性的诉请,并可以合并审理,反诉是法律赋予本诉被告的权利。在民事纠纷中反诉较为常见,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观点都倾向于劳动争议在一审阶段不能提起反诉,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情况来判断,不可一刀切。



案例分析


杨某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杨某先向成都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某月未付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期间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自行支付了该月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第二项仲裁请求,裁决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项仲裁裁决。


一审期间被告杨某的代理人提交了一份《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共两项,第一项判令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杨某在职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第二项判令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有所提高。反诉请求完全对应劳动仲裁审理的内容,与讼争争议具有关联性,符合反诉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该反诉应当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对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审过程中能否提出反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和理论中产生了一定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上升到人民法院则进入了一审阶段,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特别法未作出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一审阶段诉讼规则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反诉权利对于劳动争议的被告来说当然享有。因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上毕竟不同于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所以反诉是否予以受理应当区别看待。


首先反诉的主体应当是本诉的被告,杨某系本诉被告,主体适格;其次,若反诉请求属于已经经过仲裁审理的事项,那么被告就此事项提起反诉并不违反先裁后审的规则,应当受理。若反诉请求未经过仲裁阶段审理,则不可提出反诉,应当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本案中杨某的反诉请求之一要求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请求事项经过劳动仲裁的审理,被告在知晓原告起诉的基础上对金额认定有异议,提起反诉或以反诉的的形式进行答辩的方式并无不妥。略有争议的一点在于第一项反诉请求,在职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围绕的是某月未发放的工资,而未涉及在职期间全部的工资欠款,是否属于经过仲裁审理的事项?


笔者认为无论是某一个月还是在职期间全部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都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这同一事项,应当视为经过仲裁审理,只不过存在漏算漏提、未查清事实或未提供证据的瑕疵。不应将同一范畴的请求视为独立的劳动争议要求另行提起劳动仲裁。从简化程序及时化解纠纷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不断奔波于仲裁与诉讼之间。   



再次,反诉是与本诉一组相对的概念,本案中能否反诉还有一个问题在于起诉期限对反诉是否存在影响。作为劳动仲裁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杨某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能否再因仲裁裁决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明确规定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案件因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进入一审,那么此一审与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审在程序上是否一致,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关系到反诉是否会被受理。


仲裁裁决书确定了起诉期限,意味着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一方未提起诉讼丧失的应当是起诉权而不是反诉权。杨某认为可以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所以决定不再起诉,但并不知晓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起诉的事实。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一审诉讼称为本诉,反诉无法在没有本诉的基础上产生。因此不能以起诉期限要求反诉期限,若如此则变相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所载内容以及件内文件显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与法院传票一起送达杨某,杨某知晓成为被告时已远远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存在错误,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杨某的权利。杨某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一并提交反诉状既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不知本诉则反诉无从提起,因此也符合法理人情,笔者认为其反诉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是可以提起反诉的,只要满足适格的主体,反诉请求必须是经过劳动仲裁审理的事项,且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反诉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条件就应当受理。若反诉请求为独立的劳动争议则告知当事人就该事项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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