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之道 || 共有财产执行浅析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摘 要
共有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我国目前对于共有财产执行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尚未形成体系,而共有财产执行过程中,常遇到诸如分割共有财产的形式、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共有财产拍卖成交率低等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一、共有财产的类型
(一)按照共有的形式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按照共有的客体分类:共有物、准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准共有】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共同共有按照共有人的关系分类: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
以上共有财产类型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其中涉及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内容。
二、共有财产执行主要问题
(一)共有财产执行一般流程
(二)目前共同共有财产执行模式
1、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判决后,再恢复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执行处分。
该执行模式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虽然上述规定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填补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执行法律规定的缺失,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兼顾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但实践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基于自身经济情况、诉讼成本等因素不太愿意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冷遇。
以上是在Alpha系统上检索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数量年份变化趋势和所在地区分布情况,可见代位析产诉讼的数量在2021年以前寥寥无几,2021年后案件数量略有增长,且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法院。
2、案件执行中直接裁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各共有人平均份额执行或返还价款。(常见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
这种执行方式,与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相比,避免在执行程序中让债权人进行二次诉讼,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执行效率。但存在被认为是执行权过度滥用以及处置案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缺乏正当性的问题。因此其他共有人一般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
3、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执行法官往往以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无法处置为由,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共有财产执行中的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
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
1、其他共有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如有更高应价,而其他共有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3、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
①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②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其他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其他共有人可以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又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四)按份共有财产份额拍卖成交率问题
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共有财产作为整体进行拍卖,该方式的优势是拍卖的成交率较高,但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二是直接拍卖被执行人在按份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是目前法院采用的主要执行方式,但拍卖的成交率较低,成交的竞买人也大多为其他共有人。
三、共有财产执行的思路
(一)及时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二)及时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应得的孳息、收益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收益就是租金,在共有财产拍卖前,租金收入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
(三)如能联系其他共有人,及时和其他共有人协商处理共有财产;
(四)综合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诉讼成本等因素,考量是否发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五)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应综合考虑财产价值、拍卖成本等决定是否进行拍卖,及时通知联系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强制执行法》施行后共有财产执行可能的变化
目前《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共有财产执行”作为单独一章(第十三章)进行了规定,也为共有财产执行提供了新的思路:
1、被执行人与他人按份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共有财产便于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2、按份共有的财产有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办理查封登记。
3、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变价方法。
4、更新了共同共有财产执行方法: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①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共有人;
②共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③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该方案大大降低了共有财产的处置成本,有利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
其他法律依据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