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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析 ||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实务要点简述

2023-12-05446

【摘要】

近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其自身优势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各项商业活动中,但票据类纠纷亦随之衍生出不少问题。尤其是近几年随着部分企业暴雷,企业经营陷入困难,导致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案件逐年增加。


票据纠纷实际上分为两类,票据权利纠纷以及非票据权利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票据纠纷具体包括以下11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其中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纠纷仅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文主要针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持票人的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述,从诉讼实务角度厘清部分要点,快速把握票据案件。


一、识别票面信息是提起诉讼的基础


掌握电子商票基本信息要素,是提起诉讼的前提。以下述商票为例,汇票出票日、到期日、票据号码、出票人、收票人、承兑人、票据金额等信息均会在电子商票中予以载明,这些是确定管辖、被告、起诉金额的重要信息。此外,提示付款时间、拒付时间、票据状态是确定案件是否适应选择票据法律关系起诉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当要素完备且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时,才适合通过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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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票据追索权可根据追索情况的不同分为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通常在票面右上角-票据状态中查看票据情况可区分;可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的不同分为最初追索和再追索,看持票人是否通过清偿取得了票据权利,如果是清偿后取得了票据权利,那么此时行使的就是再追索权,具体规定如下:


(一)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下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的适用情况。


拒付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非拒付追索是指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两种追索权的适用区别主要体现为票据是否到期。


(二)最初追索与再追索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追索权可行使的范围和顺序。


最初追索是指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再追索是指由于他人行使追索权导致承担清偿责任的票据债务人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追索权,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受票据时效的约束,票据法第十七条将票据权利行使期限分为了几个重要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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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时效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票据法解释》”)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之规定可知,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但仅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实务中,关于票据时效中断后是继续适用票据时效还是诉讼时效有所争议,尚无定论。为避免实务争议,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及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因票据时效过期而导致丧失自己的权利。


四、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票据支付地,《票据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下,票据支付地中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是指付款人(通常为出票人)开户行所在地 。


实务中,在有多个法院可管辖情况下,如何选择管辖应基于整体诉讼策略的判断。


五、适格被告


1.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为适格被告主体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关系中的保证人特指构成票据保证的保证人,而非一般担保关系项下的保证人。


2.此外,部分公司可能会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同样可将其列为被告。


六、关于起诉金额范围的规定


票据法中对于可追索金额是有规定的,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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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部分被告出于拖延时间等诉讼考量会针对利息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法律对于利息计算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可以提出书面审理,以降低诉讼成本。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票据虽然具有无因性,但在诉讼实务中,尤其是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审理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因此,举证的时候持票人通常需要证明其取得的票据系基于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经给付对价。


2. 持票人已在合理期限提示付款且被拒付是提前诉讼的前提


首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示付款,既不能提前提示付款,也不能逾期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其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其次,持票人应当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作出提示付款的操作。最后,持票人负有将拒付情况通知其前手的义务,在系统中发起追索。当持票人系清偿后取得票据权利时,也应该在汇票系统中发起再追索。


结语


作为持票人,学习电子商业汇票基础知识,学会运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关注时间节点及权利期限,遵循电票系统中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则是极其有必要的。尽管现阶段票据兑付出现信任危机,票据纠纷案件量大,但是相信随着经济的好转,在可预见的未来,电子商业汇票仍是很多商事主体之间支付结算的必要工具之一。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持票人,均可通过本文所列内容,快速定位票据追索权诉讼要点,从而再针对个案进行深入挖掘。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肖 华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四川大学法学院 硕士

专业领域

制造业、商贸及互联网等行业非诉及诉讼专业法律服务

部分工作经历及业绩

担任了十余家大中小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了数百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劳动纠纷案件

办理了数起项目收并购事务

唐芸贤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