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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证据来源对质证结果影响的法律实务研究

2023-0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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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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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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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来源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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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来源分析

(一)证据来源的概念

(二)证据来源的分类

(三)证据来源的法律后果

1.证据来源不明的法律后果

2.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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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来源与证据三性

(一)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

(二)证据的来源与合法性

(三)证据的来源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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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评析

(一)证据来源问题的运用

(二)特殊案件的证据来源问题

(三)如何识别证据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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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质证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都非常熟悉的诉讼程序,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便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为法庭辩论和案件裁判打下基础。司法实践中,诉辩双方往往围绕证据三性问题开展质证,对于证据的来源问题比较容易忽视和轻视。


本文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大家详细分析证据来源对质证结果的影响。



一、证据来源与质证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质证的根本目的是诉辩双方向审判人员揭示证据的过程。


虽然质证的概念中并未体现证据来源问题,但是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体现了证据来源对质证结果的影响。单一证据要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进行以下五个方面审查: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证据来源分析

(一)证据来源的概念


证据来源是指证据来自于何人(单位)、何处,实际就是指证据的出处。


(二)证据来源的分类


根据是否合法分为:证据来源合法和证据来源不合法两种。


根据是否有出处分为:证据来源明确和证据来源不明两种。


证据来源不明是指证据提供人拒不说明证据出处,致证据的来源不清楚。证据来源不合法是指涉嫌非法取证、陷阱取证、不当取证等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取证据。


(三)证据来源的法律后果


证据来源在质证中的意义重大,可以直接导致单一证据成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证据来源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简单判定其有效还是无效,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1.证据来源不明的法律后果

证据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无效,需要综合考量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获取难度、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


案例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京73民终474号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也涉及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本案在案证据虽然不能充分证明德远公司从哪个案外人处取得证据,但是该证据仅涉及正常的商业信息,内容本身并无违法之处,而从案外人处取得证据的方式亦并未为法律明文禁止,同样应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首先,德远公司从案外人处取得涉案宣传资料,系为证明玖度设计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样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玖度设计公司向特定客户推广业务时所提供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一般而言,德远公司并非玖度设计公司的特定客户,难以直接获得上述证据,该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从案外人处取证同样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2.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法律后果

证据来源不合法其实包含了两种情形,证据来源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证据来源未违反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违反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肯定无效。但是,没有违反明文规定情况下,是否无效,有待商榷。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三提字第1号

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来解决,故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此外,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申请再审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三、证据来源与证据三性


证据的来源与证据的三性有着紧密的关系。


(一)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


当我们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时,可以对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尤其那些形式可疑、内容反常的证据。如果证据提供方无法对证据的来源给出合理的解释,无法提供相关的佐证,比如提供方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证据形成的时间,证据获取的渠道等信息,那么基本就可以确定该证据不真实。


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9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证意见:第一组、第七组、第九组证据,詹鑫均未提供原件,荣泰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第四组证据没有公章,证据来源不明,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案例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内容也无法证明颐悦公司目前仍在线下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证据的来源与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其实还与证据的合法性有关。虽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证据的合法性可能存在问题。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通过偷拍、偷录、威胁、恐吓、欺诈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案例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再144号

裁判观点

徐春英原审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无原件,多为网页截图,真实性难以认定,徐春英也不能合理解释这些证据的来源,本院均不予认定。


案例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3195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大清提交的所谓新证据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向中海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从收条的内容来看,系申请人收到中海公司支付的申请人垫付的外墙辅材费及代付设计费共计73209元而向中海公司出具的收条,按常理该收条应该存于中海公司申请人未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如果该证据一直在申请人手中,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未向法院提交,则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新证据的条件。


案例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74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三)证据的来源与关联性


如果证据内容显示为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出具,则证据提供人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说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获取证据的途径。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对方提供了一份第三方向第四方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中的第四方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且提供的是原件。第三方向第四方出具的证明原件为什么会在被告方手上,十分可疑,应当对此予以说明。但被告方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该证据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


案例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5号


裁判观点


本院二审期间,发码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支付宝扫码流程图,拟证明支付宝扫码过程中,需要进行编码信息的解析判断,符合编码规则后才会执行后续既定流程,而不是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扫码后直接访问网址(网页)。


荣泰健康公司和稍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关联性、合法性无法证实,发码行公司提供的是支付宝的编码,与本案无关。


丰盛大族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来源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是否有关无法得知,无法认可其关联性。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发码行公司提交的支付宝扫码流程图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评析


(一)证据来源问题的运用


证据来源的问题比较复杂,存在多种形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证据来源问题一般要结合其他的在案证据综合判定。


(二)特殊案件的证据来源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获取十分困难,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另外,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到侵权人的商场、门店购买侵权产品,并把购买过程详细记录下来,以此类证据起诉侵权人的案例比比皆是。


(三)如何识别证据来源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证据来源问题,则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可能存在问题。


如果证据来源于第三方或相关国家机关,要考察其是否有权获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非常重要,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案例有不少,需要引起重视。


引 言


烟火律师认为,证据来源问题涉及单一证据的认定,有可能决定案件最终的结果,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只有保持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发现和识别证据来源方面的蛛丝马迹,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为案件的取胜打下坚实的基础。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