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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多车相撞情况下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024-09-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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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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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浙04民终1138号

案例2  (2023)宁02民终1395号

案例3  (2020)皖01民终4465号

案例4  (2018)鄂民再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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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形态分析

二、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形态的影响分析

三、多车相撞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模式

四、多车相撞责任比例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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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多车相撞情况下,可能出现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作为同一起交通事故时,交强险限额分配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责任比例分配,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引发上诉或者再审程序。


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多车相撞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呢?本文列举了几种处理方式,供大家讨论、参考。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浙04民终1138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侵权发生的原因与过程、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等,依据法律规定的归则原则予以确定。根据本案在案的证据,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丙驾驶机动车时未避让正常借道的电动三轮车(丁驾驶)且在越过中间黄实线超车后未与该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即驶回原车道,直接导致丁避让不及与乙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故丙过错程度较大,一审酌定由丙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甲和丁的责任比例,虽然二者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从过错程度看,甲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同时挤占整段非机动车道及部分机动车道,造成道路狭窄,严重影响了乙所骑人力三轮车及丁所驶电动三轮车等过往车辆的通行,是引发案涉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尽管丁在避让丙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但甲驾驶的系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高于非机动车,其违法停车行为,导致丁、乙的避让空间明显变窄,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原因力。综合考虑事故经过及原因力,一审酌定由丁承担15%赔偿责任,由甲承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  (2023)宁02民终1395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各方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的问题。本案中,蔡某某驾驶轿车(尹某甲乘坐在副驾驶),与沙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的轿车相撞后,又与现场流动补胎的作业人员李某和张某2驾驶停放在道路上轻型栏板货车及马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拖拉机相继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尹某甲受伤,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饮酒驾车并超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某因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马某某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车、张某2违规停车,三人均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和尹某甲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系多车相撞所致,蔡某某、沙某某、马某某、张某2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于死者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某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依法认定蔡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沙某某和马某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2自己承担10%的损失,已是对蔡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沙某某、马某某、张某2均承担次要责任的体现,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案例3  (2020)皖01民终4465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佳佳负事故同等责任、袁世河负事故次要责任、甘天真负事故次要责任。甘天真为行人,其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佳佳、袁世河作为机动车方,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分别为60%、40%。将刘佳佳、袁世河应分担的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天真、刘佳佳、袁世河分担比例基数之和120%(60%+40%+20%),从而得出刘佳佳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50%(60%÷120%),袁世河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33.33%(40%÷120%)。李念珍、甘华要求本案赔偿义务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


案例4  (2018)鄂民再17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长林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双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认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斌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未在确认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大英无责任。


故,张长林除鉴定费以外的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018.07元[(488587.19元-240000元-1800元)×15%];由平安保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018.07元[(488587.19元-240000元-1800元)×15%]。鉴定费1800元,由张长林自行承担70%,由王双林承担15%即270元、王斌承担15%即270元。


律师评析

一、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形态分析


多车相撞事故是指三个及以上车辆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三车相撞为例,事故责任可能存在的形态有:


1.一个主责,两个次责;

2.一个主责,一个次责,一个无责;

3.一个主责,两个同等责任;

4.两个共同主责,一个次责;

5.两个同等责任,一个无责。


当然,四个及以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的责任形态更多。


不过,不管哪种责任形态,从本质上分析,主要还是两种情形——普通形态和特殊形态。普通形态指的是,本质上为两个责任主体的情形;特殊形态是指,本质上有三个及以上责任主体的情形。


二、多车相撞事故责任形态的影响分析


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只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为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提供证据而已,不直接确定各方的具体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无责任具体比例的规定。只是,各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都会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各责任形态对应的责任比例。比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主次及同等责任对应的责任比例。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全国并未统一主要责任等责任形态对应的赔偿比例。我们习以为常的80%:20%,70%:30%等责任比例,主要出处是地方性法规以及保险条款。


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的事故责任形态,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化为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三、多车相撞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模式


(一)普通形态


多车相撞存在多个责任形态,普通形态的责任比例比较容易确定,因为形式上只涉及两个“有责”主体,简单按照传统的责任比例认定即可。


(二)特殊形态


当多车相撞存在三个及以上“有责”主体的情况下,其责任比例的确定与普通形态存在很大的不同,再按照普通形态责任比例进行计算,将可能有失公允。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操作模式:


1.按照普通形态认定


案例4,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一个主责,两个次责。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按照普通形态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处理,即主责车辆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个次责车辆共同承担一份次责责任,即各承担15%(30%÷2)。


这种方式在赔偿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各方较容易接受。


2.由法院依法酌定


案例1,四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个主责,两个次责,一个无责。本案中,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侵权发生的原因与过程、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等,依据法律规定的归则原则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丙车对于事故发生过错较大,酌定承担60%的责任。甲和丁虽都承担次要责任,但甲违章停车,造成道路狭窄,导致丁、乙的避让空间明显变窄,具有较大的原因力,故甲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丁仅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2,四车相撞,一个主责,三个次责。法院认为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经综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责任认定书及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认定主责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两个次责分别承担20%的责任,另一个次责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例中,法院就没有机械地参照普通形态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认定,而是综合各方行为及原因力,综合认定具体责任比例,较为客观、公允地体现了过错大小。


3.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


案例3,两车分别碰撞一行人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一个同等责任,两个次要责任。法院采取了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来划分具体的责任比例。具体做法是:首先,根据普通形态责任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基数;其次,将各主体普通形态下的比例基数与所有主体的事故比例基数之和的比值作为最终的责任比例。


这个计算方法,既采信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结论,同时又考虑了各方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质疑。可以说,这是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而且操作也非常简单。


这种确定方式,从本质上来看与第2种方式无异,也是属于法官“酌定”的方式。这种模式,突破了普通形态两方责任主体的局限性,将各方责任主体放在更大的空间,重新进行责任比例评估,相对更加公平合理。


四、多车相撞责任比例的适用分析


多车相撞情况下的责任比例确定,只是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赔偿具有意义。如果责任主体的交强险限额能够覆盖全部的损失,则责任比例的认定将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可以不进行划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车相撞不属于同一次事故,存在两次或多次事故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每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单独进行考量,不能将多次事故的责任主体按照同一次事故来确定责任比例。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多车相撞情况下的责任比例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公平公正的确定责任比例,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体来说,事故比例基数确定法是目前法官酌定方式中的最优解,具有公平合理性的同时,也简单易行,可以让各方当事人容易接受,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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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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