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5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本所卓玛律师、李忠莹律师承办的“保障律师反映意见权案”成功入选,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合力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标杆案例。
案件回顾
一场与程序违法的艰难角力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15日晚,被告人Q某、L某乘坐Z某驾驶车辆来到某区高铁站。后被告人Q某、L某换乘驾驶多辆汽车于次日凌晨到达D县,二人在D县偷开一辆香槟色面包车,并于同日来到某商贸部店铺门口,二人采用棍棒撬开卷帘门、玻璃门的方式进入该商贸部,将店铺内二十余箱白酒、数瓶盒装白酒和两条香烟等盗走。4月25日,二被告人将烟、酒销赃给P某。被盗烟、酒价值共计162799.28元。 [办案过程] 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直至一审宣判,这已经不仅是一场漫长的拉锯战。第一次会见Q某后,我们获悉到存在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其在被殴打的情况下作出了盗窃罪的有罪供述以及被带去指认了现场,其辩解其并没有到达过盗窃现场,亦未实施盗窃行为。我们立即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反映本案存在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但并未收到侦查机关的回复,检察机关亦回复案件尚未移送至检察机关,其没有监督的权限。 批捕阶段,我们再次将有关情况和检察机关沟通,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案件不断推进,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查阅到了案卷,的确感受到了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决心,大量的监控视频,阅卷的时间占据了很大篇幅,但全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参与了Q某参与实施了盗窃。第一次查阅案卷后和检察机关沟通,彼此才发现证据掌握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对称性,再次查阅卷宗后,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盗窃白色东风牌面包车的行为人是Q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长安面包车、五菱牌棕色面包车是否为被盗车辆,上述两辆车是否被作为盗窃案涉烟酒的作案工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盗窃香槟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人是Q某,该起犯罪事实的时间、经过等关键事实尚未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盗窃案涉烟酒的行为人是Q某,该起犯罪事实尚有无法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仅能证实Q某、L某存在收购并销售案涉酒的行为,但二人收购并销售案涉酒的数量尚未查清,二人是否实施了收购案涉烟的证据不足,望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在和检察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表示了关于反映的刑讯逼供获取的笔录,将予以排除,不会作为指控的证据,且本案盗窃数额不清,将退回补充侦查。退查移送后,我们补充提交辩护意见,仍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Q某、L某出售给P某的白酒中仅有共计价值56760元人民币的白酒与被害人被盗的白酒具有同一性,但犯罪嫌疑人Q某是否系盗窃被害人烟酒的行为人的证据不足。 一审审判阶段,指控证据依然含有被刑讯逼供获取的笔录。因我们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重新鉴定申请书,召开了庭前会议。第一次庭前会议中,L某因不通晓汉语,无法继续。第二次庭前会议中,和公诉人就排除Q某、L某的盗窃罪有罪供述达成了一致,公诉人补充出示了Q某是累犯的有关证据。在庭前会议的尾声,L某的指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死亡宣告着”:“虽然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公诉人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达成一致,但辩护人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是清楚的。”气氛凝结在望向这位辩护人的瞬间,公诉人也睁大了眼睛表示诧异。而后的三次开庭审理,第二被告人更换了辩护人。 [结果与思考] 十七次会见,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庭审,这是数字化的工作量。反映刑讯逼供的材料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一路交到法院,同级和上级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奔波往复了许多次,这是无法数字化的工作。信息再发达,还是得依据另一方是否愿意联络,很多份刑讯逼供的情况反映石沉大海,没有盼来回复。监控视频的一次次查阅衔接,行驶轨迹的一次次推演,按照指控的时间从深夜十点开车按照指控的轨迹“实验”,在城市到城市之间不停歇地穿梭,亲身去实践当事人辩解的真实性。这一系列不计成本的辩护工作,是当事人及家属无法看到或体会的,从费用和律师工作量对比看,本案几乎是援助性的辩护。 这是一次酣畅淋漓、倾尽全力的战斗,是义无反顾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笃定,是站着“输”得惨烈的沉痛代价。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且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Q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而第二被告人L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最最倾注心血,最最穷尽所有,最最重的刑罚”,这是团队红着眼对本案进行的总结。 宣判后,家属仍希望我们给出是否上诉的建议。即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我们都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但已不忍心家属再倾尽财力和时间,再在这一页停留得太久。引用朱明勇律师的字句作本案最后的结尾“一段精彩辩护的故事背后,竟然是这样的结局,的确是我所不愿看到的,但是,我想告诉他们的是,在一个巨大的机器里,一旦卷入,就很难得以自拔。未来还很长,忘记过去,继续生活。或许,这种苟且,会令人忘记伤痛,也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所能劝慰的。”
典型意义 以个案推动法治微光 虽然对于本案的结局的仍然有诸多遗憾,但卓玛律师与李忠莹律师对权利的坚持,如同一把锐利的刀,划破了司法实践中的沉默与惯性,以个案实践在法治进程中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刻下深刻印记。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执业权利与当事人权利可谓是一体两面,若意见反映权被架空,当事人的辩解必然沦为“无声的呐喊”,司法正义的根基也将不复存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此案选为典型,这不仅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尊重和认可,更是对“程序正义不可妥协性”的深刻洞察。 我们坚信,每一份对非法的质疑、每一次对细节的较真,都在为司法机器注入人性与温度。法治的微光,正藏在每一个不甘沉默的个案之中。即便前路漫长,我们仍愿做执火者,照亮方寸,守望天明。 律师简介 卓 玛 发现律师事务所 党委委员 一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职务:四川省律师刑事辩护协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第二届“十佳辩护词”获得者、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 刑事控告 / 刑事非诉(含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T:13208113000 E:370490190@qq.com 李忠莹 发现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法学与会计学双学位,初级会计师,四川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兼职讲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 刑事控告 / 刑事非诉(含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T: 13619055109 E: 707669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