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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短视频中关于音乐著作权那些事儿

2020-04-11258

聊聊短视频中关于音乐著作权那些事儿

邱猪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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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4-1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根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我国短视频行业总体MAU(月活跃人数) 已达到8.21亿。这意味着,每10个用户中,就有超过7个人在使用短视频产品。


从抖音和快手的成功,到网络巨头腾讯公司也开始向短视频领域进军,利用微信向腾讯微视引流,流量为主的年代短视频平台无疑目前吸引客户的重大手段。短视频已经成为重要的流量入口随着5G等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市场规模现在越来越庞大。


所有短视频中,几乎都离不开音乐的存在。短视频的音乐版权问题,也日渐成为每一个短视频创作者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在短视频中应该怎样合法的使用音乐呢?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角度探究短视频中的音乐问题



 01  音乐著作权包含什么权利?


音乐作品一般包括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改编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一般而言由专门的唱片公司主导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可能会通过许可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将著作权集中到唱片公司。同时如果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合作的,音著协也有可能是音乐著作权的管理人。


 02  短视频一般会涉及哪些著作权?



从主流平台来看,短视频中涉及的音乐主要有两类,一是剪辑视频所附带的背景音乐,另一种是由视频上传者翻唱他人作品上传平台的翻唱音乐

背景音乐:包括用户直接使用平台自带的音乐和用户自行剪辑加入的音乐。


翻唱音乐:包括直接使用他人词曲进行的翻唱和对他人词曲进行一定修改或改编产生的翻唱。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音乐会涉及不同的著作权。



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无论用户是直接使用平台自带的音乐还是自行编辑再上传,主要会涉及的著作权是词、曲作者以及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翻唱他人歌曲的情形中,如果是直接翻唱音乐作品的行为可能会涉及词曲作者的授权,表演、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录音制品授权,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上传各类作品应当标明原作者


如果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唱还会涉及到作者的修改权改编权。值得注意的是,不一定所有的改编都会涉及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实际上是改编作品产生新的作品,如果只是简单的改编歌曲旋律或者调整部分歌词,实际上没有达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改编权的规定。


 03  使用音乐是否必然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


情形一

- 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 -


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的情形中,如果用户直接使用了平台曲库自带的音乐,应当由平台保证其得到了相应的授权保障用户使用,此时用户是基于对于平台的信任使用音乐,即使平台未得到相应授权,用户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当用户得到权利人的通知,已经知道使用他人的音乐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下,用户还是应当采取下架、将短视屏暂时屏蔽、删除等措施来停止可能的侵权行为,否则还是可能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



情形二

- 自行编辑视频并上传 -


当用户自行编辑视频并上传的情形,此时的视频中的音乐已经被用户内嵌入视频中,此时已经没有平台的兜底保护,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此时的音乐未取得相应的授权,那么必然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用户使用的音乐是从数字音乐平台如qq、网易云音乐平台付费购买的,但是此种方式购买到的音乐并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只能用于个人欣赏,用户擅自将音乐用在短视频里,必然是侵权的。



情形三

- 使用自己翻唱的音乐时 -


翻唱行为所涉及的权利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还涉及作者的表演权、发行权、复制权,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翻唱歌曲甚至重新填词、编曲的行为,势必侵犯了著作权及相应的邻接权。


实践中,由于短视频数量巨大,对于一般网友的翻唱和上传行为,权利人可能并没有过多的干预,但是当用户积累到一定粉丝基础,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被维权的风险也会相应提高。




 04  能否使用合理使用来进行抗辩?


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

一般而言,用户常用的抗辩方式有两种:


1

一是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用户会认为自己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用户制作短视频后并上传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个人的合理范围,将他人的音乐作品公布于互联网络,让公众可以随意收听,明显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2

二是翻唱音乐的情形下,用户认为自己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行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是指是现场表演的行为,但短视频里的演唱行为,虽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最终的作品是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已经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不符合“免费表演”的限定。


综上,在处理短视频中的著作权纠纷中并不能简单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



 05  用户和平台应该怎么做?



用户角度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在编辑短视频时最好使用平台自身的音乐或者使用就是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同时,由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所以建议用户在使用音乐时注意标注作者和作品名称


如果需要使用平台内没有的音乐,建议积极与著作权人联系,实在联系不到著作权人的,一般的音乐人或音乐公司都会与音著协合作,因此建议用户可以通过音著协取得授权。


平台角度

从短视频平台的角度,目前流量为王,用户为主的时代,谁能拥有更多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就能抓住更多用户的心,建议平台多与音乐著作权人、音著协合作,取得更多的著作权许可,让用户能够放心使用音乐。


同时建议平台完善翻唱机制,向k歌软件取经学习,获取著作权人或音集协的授权,让平台上的翻唱歌手能够有更多的表现机会。


最后,建议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与保护机制,协助权利人的维权工作,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阵线联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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