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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事高峰论坛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2019-10-14212

发现商事高峰论坛||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邓林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具有标的大、耗时长、案情复杂等特点,相关课题的讨论和研究在律师执业、法官裁判、企业合同履约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为促进建工合同纠纷论理论和实务研究,我所拟于11月举办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与法律实务论坛活动,并于近期陆续将征集到的相关文章在公众号上予以推送,以期引发思考、征集文章、碰撞观点,提起广大同仁参与到论坛系列活动中的兴趣。

本期文章来自发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工程建设专委会委员:邓林律师


摘要

对于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再小的问题也需要专业的对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正是这样的小问题。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的确定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希望通过探讨这个不确定性,能够在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将不确定性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






一、引言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务庞杂,所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事务,也具有纷繁复杂的特点。见微知著,从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这个小小的问题,就能看出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事务的复杂性了。

       同时,也正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了专属管辖,这样就引发一个问题,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还是按照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来确定。

二、相关法律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动产、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定义和范围。首先,对于建设工程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体、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主要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而建设工程是包含了建筑工程在内的工程,尤其是还包括了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覆盖了所有建设领域的各类工程,也涵盖了建筑工程,所以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动产所指的范围就更加广泛了。

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的分则有专门的章节即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规范。其中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非常明确的定义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以及包括的合同类型,勘察合同毫无疑问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对于《合同法》第十六章没有规定的,就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外,

上述概念厘清后,再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的不同理解

正是由于上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引出了文章开始提出的问题,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来确定还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按照本文前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一问题似乎比较明确了,即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存在不同:

有一种理解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扩大解释,将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在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种类,都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也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这个规定就是将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在内的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几乎都纳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内,从而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还有一种理解就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个三级案由项下的全部第四级案由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对于这样的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件中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且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扩大的解释,但是从上述文件中似乎这种扩大并没有将第100个三级案由项下的全部四级案由包括在内,即(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没有包含在内,对于本文讨论的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还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中,而且至本文写作的时间,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没有通过修改这一案由规定,来进一步的明确上述的不同理解。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仍然处在一种不确定中。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还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没有形成共识,有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判决,也有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判决。

四、结论


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情况的存在,对于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要引起重视,不能因为勘察合同在一个建设项目中的标的不大而忽视,应该以专业态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准备,以便在合同审查阶段以及在合同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

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还要健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比较分散,主要的法律就是《建筑法》,而建筑法只调整建筑工程,但建筑工程只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所以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同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对于不动产,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等分布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概念,注意其定义和内涵的一致性,尤其要关注相关实体法与诉讼法在用词和定义的一致性上,以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模糊从而在执行上产生不确定性。而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就是立法技术的问题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了,本文讨论的是通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不过通过这个问题的讨论,也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服务不但专业复杂,而且牵涉的范围和深度也是很广泛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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