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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受邀参加“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适用研讨会”并进行主题分享 | 发现资讯

2025-05-2662

2025年5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承办“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适用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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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婚专委主任,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贺海燕博士作为分享嘉宾,作《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14条理解与适用》的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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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条“抢藏未成年子女的紧急救济条款”,贺海燕博士系统通过剖析“行为定性争议”“程序选择”“合理期限界定”“诉讼请求”等四大实务痛点,提出“身份关系决定行为性质”的核心观点:若抢藏行为实施者为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者,应定性为家庭暴力;反之则构成监护权侵害。


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3条“婚内直接抚养方暂时确定条款”,贺海燕博士从“诉讼请求”“可否诉请法院确定另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金额”等系列问题,为法律职业群体适用该条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发。


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情形条款”,“《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47条的适用优先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在同居关系纠纷和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适用”“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办界定”等问题,为办理抢藏子女案件提供了更宽广的视角和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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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转化,期待通过法律共同体的协作,让《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真正成为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法治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