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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章之战,李国庆能否挟公章以令当当?

2020-05-02239

抢章之战,李国庆能否挟公章以令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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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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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华正茂的年纪,北大才子李国庆与华尔街精英俞渝结缘于美国,在人生之海中相知相遇、同舟共济,是珠联璧合的完美搭档,共同创办了当当网,并在两人的努力下,当当网声名鹊起、风光无限。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2019年10月,这两位当当网联合创始人开始在网络上公开互撕,昔日恩爱夫妻变为剑拔弩张的仇敌。时至今日,一瓜未平一瓜又起,激烈斗争仿佛电视连续剧,被广大吃瓜群众戏称为“庆渝年之当当事变”。


2019年10月

李国庆在接受采访时怒摔水杯,痛斥俞渝将其赶出当当。

2019年11月29日

李国庆夫妇离婚案开庭,李国庆的诉求是离婚与平分股权。目前双方离婚案还未最终宣判

2020年4月26日

李国庆带领四名大汉强势回归,“闯入”当当公司办公区,“抢走”了公司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以公司的名义张贴了告当当全体员工书,称公司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2020年4月26日晚

当当公司对此发布声明,称已对李国庆“抢夺”公司公章行为报警,并宣布所涉印章即日作废。

同日晚间,李国庆再发盖章公告,声明公司承认李国庆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余没有盖公司章的声明不能代表公司。

2020年4月30日

俞渝给当当全体员工发送了一封信,表明当当网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修改过章程,李国庆不是当当管理层,公司早已跟他结束劳动关系。他用股东身份滋事,当当网已报案。


“公章”在这场夺权之战中仿佛古代皇帝的传国玉玺,处于控制权斗争的风暴中心,搅动起当当帝国的风云变幻。手持公章的李国庆,能否得偿所愿,挟公章而令当当?



李国庆持公章在文件上盖章是否有效


公章在握的李国庆开始频繁使用这“法人权利的象征”,首先,就公章使用事宜发布公告,宣布每天下午两点,都将安排助理到公司接需要盖章的文件,以维持当当的正常经营。其次,以当当公司名义发布人事调整公告,对部分管理人员的职务进行了调整。


但需注意的是,李国庆的公章是“抢”来的,抢来的公章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李国庆所持公章是否有效,与2020年4月24日达成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下简称424股东会决议)息息相关。据李国庆所称,424股东会决议包含李国庆 “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内容。在无其他事由推翻的情况下,如果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则其接管该公司公章具有合法依据,当当网发布的废除公章的公告无效,盖章文件可以有效;如果股东会决议无效,则李国庆取走公章的行为无依据,盖章文件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1

召集资格

首先,我们要分清现有三个当当公司的关系。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到,其母公司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当当),而李国庆和俞渝持有天津当当的母公司,即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当当)的股权,故424股东会决议为北京当当的股东会决议。李国庆只是北京当当的股东,只能召集该公司的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李国庆作为拥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但有一个重要的前置程序,即李国庆已经先后请求执行董事俞渝、监事阚敏召集临时股东会,而二者均拒绝其请求。李国庆需要证明他已充分履行该前置程序,否则无权召开临时股东会。


2

通知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若天津当当章程并未另行规定通知时间,李国庆应于会议召开十五天前通知全体股东。然而,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在电话会议上回应称“公司的董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参与,李国庆的临时股东会是单方面的。”若公司股东也未提前收到相关通知,则李国庆所说的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就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程序。该临时股东会可能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李国庆需证明已尽通知义务。



(二)李国庆的表决权是否足够?


1

双方各自持股比例

李国庆和俞渝对于彼此的持股比例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让社会群众雾里看花。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俞渝持有北京当当64.2%的股份,李国庆持有27.51%的股份,支持李国庆的两家小股东分别持股4.4%和3.61%。据此数据,李国庆加上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5.52%,李国庆故此独辟蹊径、创新计算方式,主张其持股比例为53.87%,原因在于他认为两人属夫妻关系,合计持股91.7%,因此他应享有一半股权,即45.855%,再加上小股东的8.01%,则持股比例可过半。


笔者认为,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李国庆的算法可能存在错误。


第一,将公司法中的股东股权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兼具财产与身份权益。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共同享有的股权份额,指享有该股权所对应的经济收益,而非实际享有股东的表决、选举等身份权利,非登记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义主张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为准,不因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性质发生改变。在公司治理层面,两人应就各自持有的股权享有相应的管理、决策权,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对公司法与婚姻法中的股权不予区分,两人的股权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未出现法定分割事由的情形下,不能分割行使权利。


第三,即使因离婚需要对二人股权进行分割,也不一定能够平分。首先,需要李国庆与俞渝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未曾达成股权分割协议。其次,若俞渝能举证李国庆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或《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则李国庆可能会少分股份。


2

通过股东会决议股权比例

在确定了各自的持股比例之后,还需确定通过该股东会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比例,方能进一步判断424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是否达到法律要求。


通常情形下,公司章程若无特殊规定,针对不同的事项,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两种。《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李国庆认为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应为二分之一,当当网则认为比例应为三分之二。分歧焦点在于对俞渝职务的罢免是否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俞渝,则股东会决议是对章程的修改,若无特别规定,应采用三分之二的比例。据当当网称,公司章程规定了执行董事为俞渝,若情况属实,结合上文分析的李国庆方持股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不能达到三分之二。如果股东会决议未通过,则李国庆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若股东会决议无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上文分析,424股东会决议可能存在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不足的问题,若无其他证据佐证,股东会决议大概率无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李国庆使用此公章发布公告、与他人签订合同是不是也一定无效呢?其实不然,这涉及公司的内部纠纷与外部行为的处理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当代表人、代理人使用的公章为真,却不被所属公司承认表意效力为真时,主要根据代表、代理行为性质判断实际效力。


1

在职权范围之内

在职权范围之内即为有权代表、代理,即使公司不承认,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1条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即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身份作为认定加盖公章合同是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核心要件。实践中,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如果李国庆等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使用当当网声明作废的公章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2

超越职权范围

当代理人超越职权范围对外达成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但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应有效。


由于对公司外部纠纷的处理要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公司公章与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公章在内部存在争议,只要相对人对公章的有效性形成合理信赖,公司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过,当当网在第一时间采取公告的方式,公示公章现状,发布不予认可的声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主张其系“善意”的抗辩理由。



对我国公章制度的反思与建议


印章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官印文化,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普及到经济生活领域。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中,公章体现公司的意志,一戳红章印,主导着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推进。

然而,太过重视公章,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利用公章漏洞,伪造印章、私刻印章、偷盖印章、萝卜章的事件不断涌现,导致大量纠纷产生,许多人权益受损。同时,股东将公章视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命脉,抢夺公章的事件层出不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国外,通常并未赋予公章如此重要的地位,公司的意思表示主要通过代表人或代理人进行。



 美国 

以美国为例,美国公司有时也使用公章,但更加重视签字的效力。在公司的商业文件上必须有经正式授权人员的签名方能生效,公章并不具备独立证明公司对外行为及其效力的功能。


除美国外的许多国家使用公章的做法也并不多见,反而“以人为本”,将签名作为公司对外行为的依据。



因此,结合国内外经验,我国已逐步意识到过于注重公章而导致的问题,公章效力的认定模式渐渐发生了改变。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逐步从“认章不认人”到“认人不认章”,减少形式主义,在探寻真实法律关系之时向经济本质回归。


如今,我们除了需破除将奉公章为圭臬的传统思维外,还应当创新公章的形式,即使需要使用公章,也不拘泥于传统实物公章,可大量使用安全性更高的电子公章。它作为有数字证书、时间戳、电子存证等一系列技术支持的电子印章技术,安全性比传统公章更高。



 日本 

例如,在公章文化也根深蒂固的日本,由于近年大力推崇电子印章,使用电子章现象十分普遍。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也有此种变化的趋势,2020年4月,上海颁布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32条明确规定,将在上海市建立起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在“庆渝”主演的这场令人啼笑皆非的公章争夺战中,可以总结一些经验。


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与信用制度都较为完备的国家,实践中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已经十分广泛,现代的交易方式已更加灵活多样,我国也应进一步转变传统思路,在认人不认章的司法背景下,正确认识公章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即便使用公章,也应紧跟时代潮流,积极采用电子印章,破除奉公章为圭臬的传统思维。相信在未来,李国庆们抢夺公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进被窝里”的荒诞行为将不复发生,通过对公章制度的深刻反思、积极创新,这场“挟公章令天下”的闹剧将成为公章制度发展史上标志性事件,敦促企业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用人、用章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交易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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