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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析____“期前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建议

2022-04-13378

票据法析 || “期前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建议

原创 肖华、程雪君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4-13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肖华律师带领本团队律师多年服务于数家大型生产型企业,解决了大量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案件。数年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尚属零星出现,但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下挫,数家知名房企出现了大量的票据违约。在此背景下,肖华律师及其团队发现,诸多持票人对“期前提示付款”的风险缺乏基本的认识,导致了大量的票据追索风险。为避免本所客户遭受同类损失,肖华律师携团队成员制作本文,就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的风险及实务建议详述如下:


一、提示付款与票据追索


追索分为非拒付追索与拒付追索。在承兑人破产等非拒付追索时,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则按照持票人是否按期提示付款,将拒付追索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另一类是只能向开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二、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将可能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1、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间内提示付款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即持票人应在明确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


2、当前典型案例的观点认为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


《电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因上述条文并未规定“期前提示付款”持续至到期日的等同于到期提示付款,这就导致实务中出现大量“期前提示付款”只能拒付追索开票人及承兑人的案例。该类司法观点认为:“持票人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观点采自: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3月23日十大典型案例之江耀机械公司与航天新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案号:(2021)京74民终155号】)


该类实务观点从商事裁判的角度出发,认为对于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的商事主体来说,“民法慈爱而商法严格”,赋予持票人更高的注意义务符合其商事主体身份及立法意旨。而票据债务人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票据债务人未追认“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则不应认定“期前提示付款”具有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其他票据债务人不产生拒付追索效力。


三、上海票据交易所有关“期前提示付款”的新规定


为解决“期前提示付款”的票据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问题,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曾要求在承兑人不应答时,承兑人的接入机构自动代为应答,并于2021年9月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票据到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21〕91号),要求作为接入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开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主体加强到期提示付款的培训,但该通知效果似乎欠佳。于是票交所又于2022年2月再次发文《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2号),对于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汇票,若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承兑接入机构均未按规定应答及代为应答的,则电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从“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自动应答而变更产生的票据拒付状态,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如何被认定,是否能拒付追索所有前手,尚无定论,仍然存在风险。




四、如何理解法定提示付款期


如前文所述,假设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自到期日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进行操作,是否就没有争议、可以绝对规避前述丧失部分追索权的风险呢?答案是:不一定!这是因为,对于法条规定的“自到期日起”是指哪一日,是否包含到期日当日,司法观点亦有所不同。


多数观点认为,票据法已明确规定涉案票据可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从字面意思理解,持票人当然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但也有实务观点认为,在票据方面的特别法无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期间的起算应受民法基本规范的调整和约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的规定,则应从到期日次日开始起算十日才是法定提示付款期。(观点采自: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青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1)黔03民终1464号】)


五、实务建议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电子商业汇票操作人员应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但考虑到法定提示付款期从何日开始至何日结束在实务处理中尚存在争议,笔者建议持票人操作人员在到期日次日起九日内提示付款最为稳妥。


另外,已经发生的“期前提示付款”且已经过了票据到期日起10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是否一定只能向开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结合笔者代理过的部分“期前提示付款”的票据案件,在视具体情况而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后亦取得较好效果。因该内容涉及争议解决,不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拟专门就电子商业汇票纠纷解决再另写一篇文章,阐述相关问题。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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