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下午,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主办,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发布会暨分享交流会”召开,会上对此前征集、评选的刑事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进行了公布与颁奖,我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副主任卓玛、专职律师李忠莹承办的仲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身份证件一案获评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2020-2022年度“刑事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副主任卓玛、专职律师李忠莹表示,非常荣幸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的鼓励,未来将继续保持“实质化援助”与“有效辩护”的办案标准,积极投身于刑事法律援助事业之中。
仲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身份证件一案要点阐述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名下登记有一辆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此后仲某驾驶该车,与驾驶另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头某(未起诉)一同前往A县。两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高速某收费站时被巡警检查,仲某提供了“罗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巡警核查完毕后予以放行。同日5时许,头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车辆被盗,6时许当仲某与头某驾驶车辆途经某高速交界处时,被巡警追踪并挡获。巡警从仲某身上查获7张尾号一致的车架号贴条。经核实,仲某驾驶的汽车车门门锁被破坏,车牌与车架号均不真实,车主王某称该车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0元。仲某在5月24日5时许经过收费站时,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将一本驾驶证交给巡警查验。该驾驶证上载明驾驶员姓名“罗某”,照片处为仲某的照片。仲某称该驾驶证系“索某”交给自己的。 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仲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仲某知晓驾驶车辆为盗窃车辆,指控被告人仲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仲某存在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客观行为以及主观故意; (三)量刑辩护意见,综合考虑仲某存在犯罪未遂、涉嫌犯罪金额不大、没有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小;案涉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抚养人,无再犯可能,具有极大挽救可能性,恳请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仲某未上诉。 案例评析 (一)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本案庭前以及庭审调查阶段就本案的证据问题进行了充分质证,尤其是对仲某庭前六次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仲某翻译人员不客观、不中立、不如实翻译以及侦查机关对仲某采用指供的讯问方法以及未让被告人仲某核对相关笔录、讯问过程并非全程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仲某存在选择性录制或没有全程不间断地进行录制,故仲某的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有效翻译对本案的重要性 本案第一次开庭不到十分钟就因翻译问题法庭决定休庭。主要是因庭审中的第一名翻译人员是名某民族学院在读大学生且不是法学专业,翻译得词不达意。笔者多次提醒法庭,以及法庭在问询翻译人员是否能够胜任翻译,后更换翻译人员。笔者发现第二名翻译人员是本案侦查阶段的另一名翻译人员,正因其在本案侦查阶段对仲某进行过翻译,所以其在对仲某庭审中的回答做出了习惯性地翻译,致使与仲某在庭审上所要表达的内容并不一致。此外,笔者发现该翻译人员听力貌似存在缺陷,再次申请合议庭更换翻译。庭后,辩护人与该翻译人员沟通时,其表示自己患有神经性耳聋。合议庭准允更换翻译人员,决定延期开庭。第三次庭审中,合议庭为仲某提供的翻译人员与仲某的藏语均属于安多藏语,庭审顺利进行直至结束。可见,本案庭审中翻译人员前后进行了三次更换,最终使得仲某获得有效翻译。 结语和建议 虽然本案判决书并未就笔者所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但法院最终判决仲某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并在数罪并罚后仍能对仲某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辩护作用。 而本案的指派有笔者恰巧懂少数民族语言的“运气”,也正因此笔者与仲某的藏语均属于安多藏语,笔者能够听懂仲某的言语,这也是才能够向合议庭多次反映翻译人员翻译不准确的问题。但如果没有这种“运气”,本案是否会是同样的诉讼结果? 查清事实是罪与非罪的基础,在听清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前不应先入为主地认定其有罪。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如何保障不通晓当地语言或汉语的被追诉人员获得有效翻译权益,不单仅通过辩方的努力,亦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要求,是控、辩、审三方均应共同承担的分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