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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道·拨云见光 || 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指引

2024-09-14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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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常有同仁咨询如何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发现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再审案件的经验和经历,特将程序性规则总结如下,供同仁办案参考。本文系再审团队办案总结,非官方指引,如有差异,敬请谅解!




一、四川省高院基本信息概览



(一)组织架构


四川省高院内设立案庭(3个)、刑事审判庭(3个)、民事审判庭(3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2个)、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审判业务部门和办公室、政治部、技术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督察室、直属机关党委、宣传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四川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和四川法官协会等综合行政部门。


(二)地址及联系方式


网址:

http://scfy.scssfw.gov.cn/index.shtml


地址:四川省高院现有蜀汉路、正府街、银沙街三个办公区,分别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青羊区正府街108号、金牛区银沙街208号。再审立案需前往金牛区银沙街208号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具备立案、信访、诉讼查询、档案查阅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已开通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四川微法院”。


四川省高院再审立案窗口电话:028-81733113


二、四川省高院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可以受理的再审案件


下列生效文书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可以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申请再审的除外:


1.当事人不服全省各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四川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


4.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决定由四川省高院审查的判决、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6.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7.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准许撤回上诉、补正笔误、移送或指定管辖等程序性裁定以及执行类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三、再审申请期限及法定事由



(一)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外人、当事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民诉法解释》三百八十二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


(二)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四、申请再审所需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书中所列各方当事人人数必须要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所列各方当事人人数一致,不能多列或少列、漏列。如法律文书中有多个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部分当事人不是被申请人,应按照该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诉讼地位予以列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二)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再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

3.再审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三)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原审裁判文书,包括原一审、二审等程序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本案涉及的其他案件裁判文书也应一并提交。


(四)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主要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包括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如系申请再审才提交的新的证据,应加以注明。证据清单上应列明主要证据名称、证明目的等内容。


此外,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


四川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