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上午9时,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成都开幕。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作为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本次会议。
在今年四川省两会期间,罗毅代表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审执衔接有效性,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建议”。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统一性与公正性,防止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通过保全与执行措施抢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益,维护破产企业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 罗毅代表认为,《企业破产法》立法本意无疑是为了营造有序的破产法治环境,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工作规范等的指引,缺少时限要求,执行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未建立良性沟通机制等,遭遇了保全措施解除困难、执行程序中止不顺畅、管理人职责履行受限等诸多困境。 他建议,加强法院内部的有效衔接。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向已知执行机关发出中止执行的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执行机关收到通知或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立即中止执行。执行法院继续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法院、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确保破产程序中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及时解除或中止。 明确人民法院接收破产管理人文书的回复制度。执行法院在收到管理人寄送的《解除保全申请书》《中止执行告知函》等材料后,应及时制作电子送达回执单,通过破产管理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告知破产管理人已经接收到管理人寄送的材料。在执行法院向破产管理人发送电子送达回执单的同时,建议执行法院就执行案件的法官信息、联系方式等一并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告知,以便破产管理人后续与承办执行法官沟通解除、中止的推进情况。 明确解除保全和中止执行的时限要求。以工作规范的形式,在人民法院内部明确要求,在收到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法院的破产受理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书》《中止执行告知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破产企业被执行资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该时限以五至八个工作日为宜。 构建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建议人民法院在内部确定以某一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作为与破产管理人的常态化联系人,并公开明确联系方式,各破产管理人可定向与该联系人寄送文书、获取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确认解除保全及中止执行进度,提升执行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和执行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同时,执行法院也可以通过常态化联系人机制,获取破产管理人工作需求,统一收集破产案件进展信息,为执行法院破产案件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