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刑事案件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案件等复杂领域,成功为数十名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或缓刑结果,曾帮助多位企业和个人刑事立案成功。执业理念: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守护人的基本尊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转折点。我愿以专业为盾,以良知为剑,在法律的边界内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寸生存空间。
教育背景
- 四川大学 法律硕士
职务、荣誉
- 成都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副秘书长 成都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委员
代表业绩
- 一、刑事辩护
1.Y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无罪处理。本案接案后已至审查起诉末尾,通过阅卷、交换意见,成功让检察院补充 侦查,且在后续协助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建立辩方逻辑,最终本案以侦查机关撤案结束。
2.c某涉嫌外汇的非法经营罪,撤案。取保一年后侦查机关不以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
3.办理涉嫌韩国减肥药的销售假药案,法院阶段当事人被定罪免处
4.办理M某开设赌场罪二审,二审改判由实刑变缓刑。作为案件主办律师,在经过对当事人仔细几轮沟通中发现了当事人存在行刑交叉的自首行为。以此为辩护要点切入,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新证据,攥写法律意见,并法官就案件定性、量刑问 题上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二审开庭,将M某一审5年实刑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5.办理盗伐林木罪的二审案件,二审改判由七年变至五年。盗伐林木蓄积属于特别巨大,在二审未开庭情况下,成功让二审法院认定从犯和自首情节,法院将当事人七年有期徒刑将至五年有期徒刑。
6.办理c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解除取保候审。当事人涉案金额为16余万,且有取现、刷脸行为。取保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在专案中,侦查机关未将c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办理w某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从轻量刑。在当事人已被检察院给予判一缓一的量刑建议上,结合案件事实、通过改变辩护 策略为争取定罪免处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的判决。
8.办理D某某盗窃案。一审获缓刑。作为案件的主办律师,本案在第一次获得谅解后,遭遇被害人撤销谅解的重大情形,在 协助当事人在二次取得谅解后,被检察院认定为存在反复谅解,无法判断谅解书是否为被害人自愿、真实的情况,检察院最终给出实刑建议。针对检察院的第一次量刑建议,辩护人让当事人出具自述情况说明的形式还原了两次谅解的经过,并在过程中检索大量类案,提交于检察院并与检察院反复沟通,最终取得了检察院给出的缓刑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获得缓刑的判决。
9.办理Z某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得轻刑期。案件办理过程中,作为案件的主办律师,针对Z某酒精含量在230mg以上这一情节, 进行了大量类案检索,并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了血液采样过程的瑕疵问题,并就该等事项多次与检察官及法官 进行沟通,最终使Z某获较轻刑罚。
10.办理Z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案件,二审改判。作为案件的主办律师,经过阅卷及会见工作后认为当事人未进行组织招聘,应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使构成犯罪,其行为与在案其他同案犯具有类比性,故在量刑中应做整体性评价,保持量刑均衡,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就该意见与检察官及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获二审改判的判决。
11.办理C某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人,一审从轻量刑。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务员,且存在该法院已处理同批次同案犯的前提下, 未签署4年8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庭审,检察院调整减少8个月刑期,调整量刑为4年有期徒刑。最终一审法院按照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宣判。
12.办理Y某盗窃罪一审,未批准逮捕取保,取保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当事人据不认罪的前提下,通过三次会见当 事人和现场走访,发现本案存在是否盗窃行为存在严重疑点,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为是犯罪未遂,而对 于数额较大的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并在最短时间撰写了辩护意见和类案检索提交至检察院,与检察院完成 一轮沟通后,根据沟通情况攥写补充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取保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13.办理Z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批准逮捕。该案涉案金额达千万以上,Z某为游戏公司的技术主管人员,取保难度大,但经 过会见详细讲解法律知识后,其依旧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通过详细询问其所做工作、查 询该技术工作的相关文章,攥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未阅卷情况下,抢先跟检察官详细沟通,表 达辩护观点,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三、刑事控告
1.参与办理四川某公司虚假诉讼、职务侵占控告案。本案立案前,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承办了与控告人部分沟通工作,法律文书撰写工作,在与控告人的不断沟通中确立了案件事实中的重要细节,并根据控告人给出的材料撰写了控告书及证据清单;报案后,根据侦查机关的疑问,有针对性地多次修改控告书,并在过程中协助控告人补充证据材料,最终侦查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成功立案。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诉讼至法院。
2.Y某被套路贷诈骗,在当事人已报案均为受案情况下,通过沟通、提交控告书,成功立案。
3.S某被造谣,侮辱诽谤,违法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以侮辱、诽谤进行治安立案。介入后认为构成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后虽未刑事立案,但改变了案件定性,公安以寻衅滋事对违法人进行了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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