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民法典》替您守护头顶安全 || 发现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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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如今的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高空抛物”已经构成对所有人的损害危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人受伤,全楼连坐的情形时常发生。伤者认为天降横祸,自己无端受害;全楼连坐者觉得自己委屈,平白无故的遭受了无端处罚。不管是从案件的社会影响,还是实际的履行情况来看,都加剧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案情介绍
以四川省的一则判例为例,2018年原告蒲某在自住房阳台吃饭时,被楼上掉落下来的钢管砸伤左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经过警察到场走访后无法查找出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部治疗。随后,原告蒲某将其楼上的25户居民全部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为各被告均有责任向法庭提出证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无人向楼下抛掷物品,亦无任何物品坠落或无任何物品坠落的可能,但各被告的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本人及亲属事发当时的活动状况,均不能客观证明前述事实,故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原告所受损害予以补偿。
《民法典》视角下的“高空抛物”的规定
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处理方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1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2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3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4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5 |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对《民法典》视角下的
“高空抛物”规定的解析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有些是和之前的法律规定一脉相承的,有些是新的创设,对于该类行为带来了新的处理方式,也将尽可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严禁“高空抛物”的法律义务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中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中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民法典》延续了其他法律的基本精神,明确了民众严禁“高空抛物”的法律义务,也明确了法律后果,这对于整个法制体系的完善来讲具有重大意义,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打击,以期可以尽可能减少、甚至杜绝该类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不管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人受伤,全楼连坐的原则依然存在。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对于伤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
三、赋予非侵权人的追偿权
正如上文所述,一人受伤,全楼连坐的原则是为了保障伤者的基本权益,可能是出于道义或者对伤者的保护,但对于非侵权人来讲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有违公平原则的。因此,为了保护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即赋予非侵权人的追偿权,以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与方式,能够在事后查明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予补偿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能够让真正的侵权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民法典》将物业也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这是一个开创性、突破性的表现,该条款可以督促物业公司在服务业主时采取更多的安全保障设施,避免物业公司在该领域的不作为,是倒逼物业公司优化日常管理。
发生侵权行为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举证责任,证明物业公司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具有过错,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当然,物业公司在该领域的责任需要装设监控设备,该设备的费用从哪里来,是否会增大社会的治理成本?该设备如何使用,是否会侵害小区居民的隐私权?这个可能是需要后续的法律、法规等来做出完善的地方。
五、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侵权行为的调查职责
《民法典》明确了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调用国家机关权力全方位规制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相对于以往的规定来讲是个重大的进步。
公安机关可以运用现在的技侦手段,综合指纹等各方面的证据,其实大部分案件是可以查清的,可破解“连坐”难题。
同时,公安部门对高空抛物必须进行调查,是把高空抛物的刑事性质恢复原状,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只要是故意抛物,那就构成故意犯罪,至于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损害财务罪,取决于砸中了什么。
对于物业公司来讲,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等进行案件的侦查,物业公司一定要保护好现场。
结束语
笔者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普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公安部门的及时介入,今后“高空抛物”现象一定会减少,头顶安全将会更加可靠。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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