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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告为王时代,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三点常见争议 | 再审研析

2025-01-2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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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鲁民终634号

裁判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入库编号:2024-10-2-084-004



关键词:民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港/新三板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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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第一,适用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主体?

第二,上市公司已进行年度担保额度披露,是否还需要单项披露?

第三,上市公司后续披露能否构成对担保的追认?




一、基本案情


某仓储公司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某物流公司辩称其系新三板挂牌公司,为香港某投资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更未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担保未发生法律效力,某物流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某物流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某物流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挂牌后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某仓储公司认可某物流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某仓储公司对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系对公司担保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系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三种例外情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系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三、再审研析


为了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对上市公司担保效力评判作出“无公告即无责任”的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科以较高的审慎审查义务。本文就该条款在实践中常见的三点争议略作分析,以供实务参考。


第一,适用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主体?


债权人在审查提供担保的主体时,首先需要对担保主体是否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所述的主体范围进行审查、判断,本文即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之争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接受境内注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仅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接受境外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的规定;而接受境内注册、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接受境内注册、同时在境内境外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还需要研究,再通过正式的途径表明观点”。因此,我们建议相关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关注,如明确担保合同的准据法为我国法律,则需进一步对案涉担保是否需要披露以及如何披露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争议。


第二,上市公司已进行年度担保额度披露,是否还需要单项披露?


这是目前实践中争议巨大的实务问题。


所谓“年度担保额度披露”,一般是指在融资担保尚未发生时,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对年度内预计可能发生的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集中公告。实践中,对于每年对外担保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基于减少公司治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考量,可以由董事会就未来12个月新增的拟提供担保额度、被担保对象等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待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进行及时披露即可。


交易所对此持肯定态度,其中上海交易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第四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进行年度担保预计的,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应当参照本公告格式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披露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担保余额等主要信息,并就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作出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披露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但应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对前述情形予以规范;深圳交易所通过深证上〔2022〕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6条“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前述情形予以规范。


因此,在前述披露模式符合监管要求的背景下,实践中债权人审查了上市公司年度额度公告,是否还需要审查单项公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对此未作区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则给出了相对有利债权人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有两种常见形式,一是单项担保公告(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二是集中担保公告(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出现);不论何种形式,债权人要审查的最重要的内容有:(1)该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2)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是谁;(3)为主债务人担保的金额是多少。因此,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核心并不在于公告的形式,而在于公告的内容是否足以认定或者推定本次担保可以落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那么下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则是在上市公司已经披露了年度担保额度公告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判断后续担保是否仍在额度?


从笔者检索的有利于债权人的案例来看,年度担保额度已披露后,投资人利益已获得相当程度的保护,且公告中已明确载明公司授权相关主体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也即无需在担保方案的公告中就具体单个担保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因此,虽然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没有进行单笔披露,但此时不应课以债权人对单笔披露的审查义务;如担保人主张案涉担保债务已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范围,则应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参加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248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三,上市公司后续披露能否构成对担保的追认?


实践中还有一个常见争议即上市公司后续披露能否构成对担保的追认?


在(2021)最高法民终51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仅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却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后亦未得到公司股东大会追认,作为上市公司对公章及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对《补足协议》无效亦存在过错”,表明最高院认可担保追认的一般逻辑;在(2021)粤民终982号案中,广东高院提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或有事项中载明2016年11月22日,本公司为某公司向某公司借款55000万元提供担保。从该报告的内容来看,济南高新公司仅在或有事项中载明存在案涉担保,并未载明该担保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追认,因此债权人上诉主张上市公司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了案涉担保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已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已通过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对案涉担保事项进行了追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进一步表明人民法院认为的追认可行性路径,即上市公司在后续公告(包括年度公告)中明确披露案涉担保经有限股东大会追认;同时,在(2019)沪74民终920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提出“上市公司,自行公开披露其对外担保的事项,现又主张对外担保无效,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前述案例,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我们倾向于可以主张:


第一,从效力认定的角度,按照民法一般理论,权利人对他人或自身行为应当是允许进行事后追认的,对外担保亦应如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虽属于对外担保的一种特殊情况,核心仍是代表权的问题,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决议,上市公司亦进行对外披露(含事后披露)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越权担保的行为,相对人亦构成善意。


第二,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如果上市公司后续报告(如年度报告)明确写明担保确已发生,对投资者业已进行充分披露,其可以决策是继续持有还是抛售股票。因此案涉担保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第三,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上市公司自行公开披露对外担保的事项,对债权人也具有公示公信力,而不应允许上市公司随意推翻。在已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的情形下,担保应当有效。


综上,在公告为王时代债权人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再谨慎也不为过。但若确实存在未能在签订合同之前审查单项担保公告的客观情况,建议债权人从前述三方面逐一剖析,为担保有效寻找支撑依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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