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看上去很美——也评张扣扣案辩护词
早几个月的时候,张扣扣案在法律圈内掀起一阵轩然大波,当时并未过多在意。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波涛又汹涌起来。这才仔细看了这篇引起热议的辩护词,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篇美文,但也不得不唏嘘,“美则美矣,却没什么用”。
从这篇刷屏的“精彩绝伦”的辩护词报道中,首先引起我关注的是张扣扣受审时的照片,神情冷峻,面无愧色,头颅高贵得仿佛永远不会低下来。如果我是张扣扣的辩护人,会认为自己的庭前辅导,很失败吧。再看辩护词本身,似乎找到了张扣扣的头颅得以高昂的理由,辩护人洋洋洒洒的通篇长文,都在为他的杀人行为寻找支撑——复仇有理,情有可原。作为一名非专业社会公众,也许会被这样的朴素情怀打动,但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同行,却倍感遗憾,辩护词中并没有看到关于本案事实、证据、证明标准、证明逻辑、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等方面应有的专业辩护意见。
不能质疑,张扣扣辩护人的情怀与敬业,能写出这样一篇美文,绝非易事,但也必须质疑,辩护策略和辩护重点的抓取,确实出了问题。张扣扣构成故意杀人罪,已无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应在于其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是否必须被判处死刑,是必须立即执行还是可以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处罚上。张扣扣母亲的死,当年案件的判决,与本案也确有关联,但基本不可能成为对张扣扣从轻量刑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这一焦点,仔细看了看公诉意见,大致归纳了几个主要的点:
(一)张扣扣蓄意杀人
认为张扣扣杀人行为的动机卑劣,“报仇”只是其宣泄对个人现状不满情绪的借口,王家父子是无辜的,张扣扣母亲一案不存在判决不公。
(二)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认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虽具有自首情节,却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对其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通过张扣扣无家族精神病史,生活能够自理,无异常行为表现,以及作案前后的行为表现,认为张扣扣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应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合认为,对张扣扣应当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本案的辩护意见呢,除了让人了解了不少同态复仇的历史和知识、感受到辩护人的一颗慈悲之心以外,在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见解之上,却极大地缺失了。
法律人有一句口头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检察官、法官的工作应如此,辩护律师的工作亦是如此。
张扣扣案影响极大,辩护很难。除夕之夜,本应阖家团圆,而受害人一家却三人丧命,险遭灭门,这样的客观事实和伤害,是不能回避的,张扣扣杀人罪名成立,必受严惩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判。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由于没有看过本案的卷宗材料,只能试着从几个点展开浅显的分析:
一、事出有因,非肆意为之
事出有其因,所为非肆意。痛失母亲之恨并不可取,但这恨并非公诉人所言,是卑劣的。只是,在我们期待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当年的罪犯已接受完刑罚惩罚后,这仇恨能够从张扣扣的心中拔除。然而,因其心智、格局、经历、教育所限,20余年的时间里,张扣扣亦未能自我化解。
二、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
公诉人称其主观恶性极深,但根据有限的材料来看,张扣扣具有自首情节,在犯案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显示出其仍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张扣扣杀人事实无可辩驳,存在主动投案自首情节,辩护人应当说服其真诚悔罪,向受害人家属表达忏悔,进行积极赔偿。尽管人死不能复生,伤害无法弥补,关系难以修复,但仍应尽力去修复和补偿,这也是悔罪的行为表现。最起码,辩护律师应在庭前辅导中建议张扣扣低下高昂的头,当庭忏悔啊。
三、刑事责任能力存疑
如公诉人所言,张扣扣一直生活不顺,处于社会底层,有巨大的生存和心理压力,不排除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怀疑。虽然身边的朋友认为其无异常行为表现,仍可恳请法院同意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也可以对该怀疑进行进一步的排除或确认。对于可能面对死刑判处的被告人,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也是审慎司法的体现。
四、宽严相济、死刑慎用
在张扣扣案系由对司法判决的质疑,对痛失母亲的仇恨而生,在其犯下大罪后仍能够自首、认罪、悔罪的情形下,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恳请法院从轻判处,同时从刑法谦抑性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逐步轻刑化的角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本案社会影响极大,公众关注度高,判决产生的影响力也势必波及广泛,案件判决结果能否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长远发展,恳请法院进行平衡和考量,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统一。
诚然,斯人已逝,多说无益,即使辩护人如此辩护,也很难说张扣扣会是什么结局。无论是张家母子,还是王家父子,整个案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人间悲剧。20余年的时间,从一条生命,到三条生命的逝去,再到前日,张扣扣高傲的头颅也终于低下,社会大众又从这悲剧中领悟了些什么?如果张扣扣得以留下性命,假以时间的力量,教化的帮助,也许还能走出受害者心理,完成自我的救赎。遗憾的是,他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当然,在他决定“手刃仇人”的念头升起的一刻,就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仇恨,从来都不会带来和平与希望。唯有宽恕,才是唯一的救赎。
再来看这篇辩护词,辩护人在努力为法官刻画出一个“受害者”的形象,企图以“复仇有理”作为辩护的逻辑起点,实现罪不至死的辩护目的,最终却事与愿违。起点错了,路径偏了,又如何能抵达想要去往的终点?
辩护人的职业伦理,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准则,无需渲染、煽情、炫技,哪怕用质朴无华的语言,但能依据事实和证据本身,帮助法庭依法作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罪责刑得以相适应的判决结果,就是最大的尽职。
辩护律师是律师群体中最具慈悲情怀和理性精神的代表,但这慈悲,宜藏于内心,无需哗于众人;而这理性,则应尽显于辩护工作的时时处处,方方面面。理性的体现之一,是具备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正视案件事实,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依法依规地偏向辩护。律师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律师能够帮助法官兼听则明,最终实现裁判的公正。
辩护律师,同时还能承担一些“为社会计深远”的责任,不因一事一案的利益而“饥不择食”、“混淆视听”,类似以作古的“同态复仇有理论”羞辱现代文明和理性精神的做法可以休矣。非但如此,作为社会群体中最具理性精神的代表,律师还有责任于案件之中对当事人、委托人对于法律的不当认知和危险的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与纠偏。
最后,以丹诺律师的一句名言,作为文章的结尾:
“我祈求生命、理解、仁慈、友好以及体谅所有人类的无限慈悲,我祈求我们能用仁慈去征服残酷,能用爱去征服仇恨。我知道,未来在我这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