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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加征:中美贸易合同的"不可抗力"悖论与"情势变更"迷局 | 发现原创

2025-04-0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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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两项"对等关税"行政令,对进口商品实施10%基准的分级税率,引发全球贸易动荡。中国随即反制,对美商品加征34%关税并管制多家美企。中国外交部表示:“美国以各种借口宣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贸易伙伴滥施关税,严重侵犯各国正当权益,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严重冲击全球经济秩序稳定,中国政府对此强烈谴责,坚决反对。”[1]


在此背景之下,聚焦中国法项与美国法项,从事中美贸易的双方当事人能否依据税收政策调整、关税大幅上调等情形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而寻求免责或合同变更、解除,值得深入探析。



一、中国法视角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


(一)法定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核心原则和要件论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对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主要构成要件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其会导致的后果包括合同解除、部分或全部免责等。


简而言之,不可预见性是指合同订立时,基于当时的知识、经验和技术水平,合同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某一事件的突然发生及其可能影响。若当事人在明知某事件可能导致履行困难的情况下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对方损失,则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不可避免性则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遇到的突发事件,已积极地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却仍不可避免损失的发生,若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了损失的发生,则不满足该条件。不能克服性要求当事人尽到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所应尽到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最大努力且仍然无法履行合同时才能将某一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两者的相似之处均包含客观方面,不能避免是指在事件发生前客观上不能阻止其发生的事件,而不能克服则指的是当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当事人无法克服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事件。[2]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分析,美国的关税新政策及中国的反制措施通常不符合中国法律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首先,中美贸易摩擦应被认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自2017年特朗普首次就任美国总统以来,美国对中国商品实施了多轮加征关税措施,中国也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这种关税政策具有明显的持续性和规律性。因此,参与中美贸易的从业者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预见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态势,美国可能进一步加征关税,中国也必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其次,关税调整并未使得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关税调整通常会增加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成本,但一般不会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或履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为关税政策主要通过提高交易成本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而非直接禁止交易的禁令。因此,这类政策措施通常难以被认定满足不可克服性要件。


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效力须兼顾法定要件与私法自治的平衡。除了上文所述的“三不”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定适用基础之外,当事人还可通过合意扩张不可抗力事由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复杂性及风险不确定性,双方常通过详细条款预设免责事由,既维系合作关系,亦为纠纷提供协商框架。私法自治允许当事人自主划分风险,但免责约定不得突破过错责任原则:若约定事由本身可归责于债务人,其免责主张因悖离“无过错”内核而无效。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及认定要点


中国法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4]具体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中体现。


根据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中美之间的关税政策及其反制措施具有可能引发情势变更的特征。中美两国的关税政策属于政策措施,其制定与实施并非合同当事人所能控制,必然可以被视作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另外,当关税加征导致企业成本大幅激增,如此次34%的加征幅度,极有可能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从而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在(2019)京0105民初3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给出的裁判意见指出,涉案合同订立3日后即遇关税调整,上涨幅度占货款的25%,预付款前双方当事人已就增加关税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是无法就增加的税费负担达成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5]


然而,实践中,基于此主张情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案例仍然较为罕见,且认定难度较大,通过下列案例进行说明:

案号

案件情况

法院裁判意见

(2020)皖民申5023号[ 6]

再审申请人金正米业公司因与兄弟粮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主张海关总署上调大米进口关税(5%至50%)构成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金正米业公司称关税调整导致进口成本激增,亏损超200万元;被申请人兄弟粮油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市场价格波动未超出商业风险范围。法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关税调整属于外贸企业可预见的政策风险,金正米业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进口业务的主体,应对关税政策变化有合理预期。其未能证明关税上调导致越南大米市场价格显著上涨,且兄弟粮油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价格波动属正常商业风险,故不构成情势变更。

(2018)沪0112民初30707号[7]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利星公司签订车辆定金合同,约定购买进口奔驰GLE320并支付定金2万元。因中美贸易战致进口关税上调至40%,被告以不可抗力抗辩车辆延迟到店。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关税调整不可预见,且原告自行处置旧车、取消贷款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车辆交付时间,被告未按期履约构成违约。中美贸易战引发的关税调整属于企业经营风险。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应对政策风险有预判能力。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其处置旧车、取消贷款不影响被告履约责任,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2019)粤0307民初10582号[8]

原告慕晨科技与被告星河雅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中美贸易战及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导致资金链断裂,原告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及预付租金。被告辩称原告单方解约构成违约,拒绝退还保证金。法院认定原告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判令被告退还预付租金,但驳回退还保证金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中美贸易战及经济形势变化属于签约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原告应对自身经营能力充分评估。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贸易摩擦等常态化背景下,关税调整等政策变化往往被认定为可预见,难属“不可预见”。


二、美国法视角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概览


一般认为,美国成文法中未对不可抗力作出直接、明确的定义和阐述,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来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列举,对于具有争议的表述或情况,法院采取审慎的态度和严格的标准进行认定。美国法通过“合同自治优先+司法审查限缩”双重机制,将不可抗力制度严格锚定于当事人风险分配的原初合意。如果合同条款并无明确规定,关税调整政策等较难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在美国法项下得到支持。


就情势变更而言,美国法也无直接对应中国法视角下情势变更的法律制度,但存在“履行不现实”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2—615条(a)款界定:(1)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合同难以履行。上述两种情况下,未能按时交货或者不交货的卖方不负违约责任。[9]美国法下,以“履行不现实”为违约抗辩理由,主张的一方需要证明:一方当事人并未承诺承担该意外事件所致的履约风险;意外事件的发生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双方作为审慎的商人于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该意外事件的发生等情况。此外,美国法院严格限缩“履行不现实”范围,要求事件须属极端商业风险,与一般市场波动明确区分。因此,关税调整政策同样较难在美国法项下被认为系”履行不现实”。


综上所述,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美国法都趋向于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救济严格限定于当事人缔约预期外的系统性风险,体现普通法对合同自治的优先尊重。


三、结语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关税政策调整,对合同履行责任的界定提出严峻挑战。中国法下,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强调“三不”特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情势变更制度则要求情势重大变化导致显失公平。尽管中美关税加征可能引发合同履行成本剧增,但因其持续性与规律性,往往被认定为具有提前预见性的风险,司法实践亦表明,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持审慎态度。美国法项下,不可抗力与“履行不现实”原则更依赖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司法审查严格限缩于缔约预期外的极端风险,关税调整通常较难突破既有风险分配框架。


跨国贸易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条款设计,预先明确关税风险分担机制,避免依赖事后免责主张。


(发现所实习生、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杨惠凌对本文亦有贡献,负责了本文的改编汇总工作。)


注释

[1]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重要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5Apr.

2025,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504/t20250405_11588935.shtml

[2]朱少旭. 《民法典》视野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认定及实证研究[D]. 江西:南昌大学,2023.

[3]崔建远. 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 [J]. 环球法律评论, 2019, 41 (01): 48-57.

[4]沈燕, 吴维维. 不可抗力竞合背景下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J]. 人民司法(案例), 2024(2): 1-10.

[5]参见:(2019)京0105民初3183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20)皖民申5023号民事裁定书

[7] 参见:(2018)沪0112民初30707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2019)粤0307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

[9]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2-6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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