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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来袭,民法典告诉你网购那些事____发现论典

2020-06-18456

6.18来袭,民法典告诉你网购那些事 || 发现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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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6-1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引言

去年“双十一”熬夜抢购的商品还在闲置落灰,今年的“6.18”年中大促已经强势来袭。从五月底开始,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各出奇招,正式拉开“6.18”购物狂欢的帷幕。不管是“简单粗暴”的降价优惠,还是极尽考验数学才能的购物津贴,各类花式玩法引得无数消费者加入这场网购狂欢盛典。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网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剁手党”们既买得开心,也买得放心。


网络购物以其便捷性、实用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消费者通过购物过程中数据电文发送、信息传递和确认等线上操作,和商家以电子形式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双方电子设备上所留存的各方信息、商品信息、支付记录和基础保障服务信息等,经过整合和体系性解释,即形成一份电子合同。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电子合同属于商品购买的重要凭证,受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新出台的民法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时代潮流,明确界定电子合同的性质、成立时间、交付时间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对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与回应。


一、提交订单后,被商家取消怎么办?


“6.18”活动期间,部分消费者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心仪已久的某件商品终于在年中大促中打折优惠,下单几日后却发现订单被商家取消,除了没有将喜欢的商品买回家,连辛苦积攒的购物优惠券也白白浪费。据悉,在某电商平台接受的网络服务投诉中,以“订单被取消”为由的投诉数量占整体投诉的40%左右。尤其是在“6.18”此类活动期间,部分商家利用折扣、优惠噱头获得大量订单,待赚足关注度后,再以“价格标错”“库存不足”等理由取消订单。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浅析:对于该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给出了回答,即网购合同成立的标准在于消费者是否已经成功提交订单,也就是说消费者获取相关商品信息后,以提交订单的方式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当消费者成功提交订单后,该网购合同随即成立。合同成立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其行为受合同约束,若无法定或约定的解约事由,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网购合同成立后,未经对方同意,消费者和商家均无任意解除合同权。因此,商家如果未与消费者商议擅自取消订单,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网购合同的成立规则设置了弹性规定,从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但书来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标准另有约定的,遵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京东商城的《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为例,其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网页展示商品和价格仅为要约邀请,消费者提交的订单为向销售商发出的要约,当销售商实际将商品发出时才视为卖方所做承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方才建立。这就应当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民法典确定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旨在限制占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商家任意取消订单的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滥用与消费者另行约定的权利,可能导致民法典对网购合同成立的规定实质上被架空,有违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商家使用“另有约定”条款的具体情形,消费者可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角度进行维权。



二、预售期间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在“6.18”活动期间,消费者面对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和复杂繁琐的优惠方案,难免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面前犹疑不决。为了吸引和留住顾客,各大电商纷纷开始做起预售活动,以前期缴纳定金、后期支付尾款且定金概不退还的方式进行促销。由于定金和尾款的支付往往间隔一段时间,部分消费者在冲动缴纳定金后,经过冷静思考才发现预定了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商品。但囿于定金不退的规则,一般只能选择继续支付尾款或者放弃定金。那么网络促销中的预售定金概不退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笔者浅析:从定金性质的角度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付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足额交付定金是为后续购买行为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对于购买者来说,若购买者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购买义务,导致最终交易失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


从格式合同的角度分析,网购合同是网上商店经营者将格式条款公布在商店的网页上,供不特定的消费者浏览,由消费者通过点击网页上的相关按钮表示同意而缔结合同实现交易。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可以判断网购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第四百九十六条对于其义务亦予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在预售活动中,定金概不退还的规则属于增加消费者义务、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就该条款内容提示消费者注意。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当商家没有对定金概不退还的规则尽到提示义务时,消费者可以主张定金不退还的规则不成为合同内容。


以京东商城的预售商品购买流程为例,在预售商品提交订单的页面下方有一栏“同意支付定金”字样,下方标注“预售商品,定金不退”,只有将该栏勾选为“是”,才能进行下一步购买操作。如消费者未勾选该栏直接点击提交订单,将自动弹出“预售商品定金不支持退款,同意后可继续下单”页面。此种操作流程基本可以保障消费者对定金规则的知情权。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网购市场上几家大型电商公司在预售商品时基本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消费者支付预售商品定金后,是不可任意要求退还定金的,这也再次为消费者们敲响“理性购物”的警钟。



三、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损毁或丢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消费者完成选购商品、提交订单、支付价款等一系列操作后,随即进入商品的物流运送环节。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影响购物体验的事莫过于运送时间过长或者最终根本没能收到货物。近年来由商品运送过程中发生货物损毁、丢失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双十一”“6.18”此类电商集中促销时期,由于物流配送量剧增,致使快递件丢失、损毁事故更为频发。那么网购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损毁、丢失,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笔者浅析: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通常采用交付转移的规则,即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次民法典也承袭了这一规则,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判断网购合同中在途商品的风险承担者,关键在于厘清商品成功交付的时间节点。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界定:“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该规定明确以商品的签收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在运送过过程中,由于买方尚未签收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只有当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予以签收,风险方转移至买家。故对于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毁、灭失的情形,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看出,民法典对网购合同交付时间的界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面,商品在配送途中发生损毁或丢失,致使卖方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若由于物流方的过错导致卖方违约,在商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流方进行追偿。


结语


电子商务顺应了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格式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总体呈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以及维持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目标,具有更强的实务工作指导性和操作性,为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打下良好基础。对每一位“剁手党”来说,民法典新规让大家在尽情享受购物狂欢的同时,心里也有了更足的底气与安全感。关于更多网购问题的法律规制,发现律师也将持续予以关注。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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