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但获赔条件较为苛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需要什么条件?民法典时代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又有哪些新变化?本文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案例出发,引入对民法典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一、再审案例
【案号】(2019)川民申4317号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8日,兴顺公司与李莉签订《前期物管协议》,约定兴顺公司为李莉所在的小区(元益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兴顺公司为元益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李莉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兴顺公司对其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其后,李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兴顺公司向其支付因断水断电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金30000元及财产损害赔偿若干元。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方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兴顺物管公司停水停电的行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已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李莉要求兴顺物管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未支持李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等已有规定。《民法典》充分吸收了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做了细化与整合。具体而言,《民法典》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布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个领域,以下详细论述。 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一)现行规定
对于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就该条而言,被侵权人若想通过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2)被侵权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3)侵权行为的其他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存在过错(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中为过错,在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情形中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以下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构成要件做简要分析。 (二)侵害客体——“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对应的侵害客体分为两种: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1.人身权益
人身权益对应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就人格权益而言,《民法典》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第110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第111条规定了信息权;就身份权益而言,《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具体而言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1]。自然人的前述权益受到侵害均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限制在侵害人身权领域,而不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但若坚持该观点,因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就无法得到救济。作为对该问题的回应,最高院2001年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扩张到财产权领域,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一规则的确立具有真实的案例基础,典型者如唐山孤儿遗照案,体现了对相关物中的人身利益的保护[2]。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系对该规定的继承与吸收,且有所发展。《民法典》的规定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较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该条主要有三大变化: 第一,将侵权客体由“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变更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认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范围更广,侵权客体不再局限于“纪念物”,“人身意义”的说法也将自然人的身份利益纳入保护范畴;第二,将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仅因过失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无需赔偿;第三,需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使其与侵害人身利益的侵害后果保持一致。 (三)侵害结果——严重精神损害
该条对侵害结果的规定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对于“严重精神损害”,因现实情况千差万别,立法难以确定统一标准。因实践中导致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客体大部分为自然人人格权,针对人格权受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视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可考虑借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 其次,对于侵害生命权致使自然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的规定,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体系解释角度,该“侵权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中,因该类人格权益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性,因此,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3]。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诉诸于侵权责任,难以在违约责任中主张。这与我国立法上针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竞合处理模式有关,即如果合同当事人因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受损害一方只能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择一主张损害赔偿,目的是为了实现一事不再诉理念。且传统民法将违约责任框架下的损害局限于财产性质的损害,故排除了当事人通过违约责任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 但该种模式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即如果通过违约追究对方责任,便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侵权主张对方责任,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法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将负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此,无法通过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给当事人维权带来重大障碍。 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民法典》在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上(第186条),设置了允许当事人通过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制度的出台虽然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仍存在缺陷,故招致了热烈讨论,也受到了不少批评。主要的讨论及批评意见包括: (1)《民法典》第996条系请求权竞合还是请求权聚合,即该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张。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少数反对意见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86条已经确立了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且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仅财产性损害赔偿,996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需通过侵权责任主张[5]; (2)在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民法典》第996条中可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被限制为“侵害人格权”,无法涵盖所有的侵害人身权益情况及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合同(如部分服务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3)因违约责任主要赔偿合同履行利益,故难以涵盖物质性人格权如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后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主要表现为为医药费)[6]。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996条应当被解释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通过该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应当适用侵权构成要件,此处主张的损害也应当被纳入违约损害中一体考量。对于物质性人格权受损后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只能诉诸于侵权责任。 四、小结
在立法上,精神损害赔偿逐渐实现了向财产权及违约责任领域的扩张,《民法典》框架下,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目前还存在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问题,尚有完善空间。 回到本次选取的再审案例,虽然兴顺公司对李莉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属侵权,但兴顺公司的行为难谓侵害了李莉的人身权益,也未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失,故李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显然难以成立。 #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4-566页。 2.杨立新:《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8页。 4.薛军:《<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5.郑永宽:《违约则否认与侵权责任竞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州学刊》2022年第11期。 6.刘小璇,郑成良:《<民法典>视域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路径》,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