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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道 || 一文了解民事强制执行全流程

2023-04-27601

一、民事强制执行启动

1.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


此类情况在实务中十分少见,本文不做重点分享。


2.由当事人申请


强制执行主要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期间: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判由一审人民法院或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证明文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列明当事人、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财产线索清单、保全裁定(若有)、代理手续(限于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



二、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受理


当事人按照前述指引提交资料后,人民法院一般在7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决定执行立案,案件受理后分配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开始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具体执行活动。



三、民事强制执行执行措施


1.送达执行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开展财产查控活动。执行法官通过人民法院内部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单位去函、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搜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因人民法院内查询范围可能不全面,当事人也可自行了解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调取财产线索,调取后提交人民法院。


3.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通过查控活动或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保全被执行人财产。


4.强制执行。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方式将被申请人名下的现金划扣至人民法院转款账户,经内部审核后,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确认的收款账户;对于不能直接划扣的财产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财产变现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内容不涉及金钱的事项,通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代履行等方式完成强制执行。


5.其他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配合执行程序、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结果


1.终结本次执行。人民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得以全部实现或出现下列情况的,终结案件执行措施,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常见情况


1.执行和解。该部分已在《浅析与执行相关和解》中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2.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异议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可提起诉讼或申请审判监督。


3.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4.追加变更执行人。主要涉及如下情况,申请执行人作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合并分立及破产等情况时变更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恶意注销中负有责任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用的申请书类型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4.执行异议申请书;

5.网络查控申请书;

6.拘留、罚款申请书;

7.移送申请书(主要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时提交);

8.边境控制申请书。



七、与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的常见的规范性文件。


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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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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