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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黄世仁”绳之以法入典,推利率市场化借之有道____发现论典

2020-07-23404

将“黄世仁”绳之以法入典,推利率市场化借之有道 || 发现论典

原创 周永勇、曾雪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7-23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民法典》来了!这对法学界前浪们来说总算完成了几代人的夙愿;法学界后浪们掀起了一股学习研究狂潮;对老百姓来说,从此拥有一部权威社会生活的指南。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当今的时代,我们将其冠以“民法典时代”也不为过,而本次民法典首次将高利贷纳入规定,就是将之前一系列限制高利贷的各项规定上升、提炼到到了法典的高度,“杨白劳们”再也不用惧怕万恶的“黄世仁”了。同时,健康的市场经济呼吁合理的市场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也与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遥相呼应,从而实现借之有道的良法秩序。




一、“高利贷”首次入典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民法典》以法之名首次明文禁止高利贷,“禁止放高利贷”,既是一条禁止性法律规范,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法律之高度,更是彰显了一种价值取向和法治精神。

何为“高利”贷?《民法典》没有回答具体标准,而是以“国家有关规定”技术处理。实际上,在高利贷“入法”之前,我国一直有不同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约束、限制或禁止高利贷,如下表所示:






二、高利贷何以“万恶”


为何一旦谈起高利贷,大家都会深恶痛绝、有“朴素正义”情感存在?甚至笔者因工作所接触到的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对“高利贷”的自我认定标准其实远低于法定标准,一旦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发生,就认为贷款方不应该收取利息,要求只偿还本金,并觉得自己占道德上风故以批判、谴责贷款方收取利息的不正义(其实在古代西方宗教国家,禁止放贷收息,因为认为收取利息是不劳而获,故而罪恶)。这种现象可能基于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一些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深入人心。例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塑造的经典角色高利贷者夏洛克与犹太商人安东尼奥,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再如《白毛女》中通过杨白劳、杨喜儿的悲惨遭遇,愤怒控诉了黄世仁为代表的高利放贷者的罪恶。


第二,现实中,因高利贷而引发的一些恶性事件、现象牵动着人们的神经,例如山东于欢案、校园贷自杀案、裸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等,使高利贷常常与暴力、威胁、压榨、家破人亡、寻衅滋事、犯罪等相关联,正所谓“常常负债无依倚,谤教虚招地狱因”。


第三,限高的红线标准太高,超过了实体经济承受的程度。比如,古代,财主们可以合法放贷,实行利滚利,一年下来,经常可以比本金翻几翻,而老百姓被逼的家破人亡;部分开明政府为抑制高利贷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推行的“青苗法”,一年两次放贷,每次利率20%,年化即达40%,亦超过了各地老百姓的承受程度,这也是后来变法被诟病、被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民法典此次亮剑高利贷,禁止高利贷,可谓是真正将“黄世仁”们明正“典”刑,系开创盛世之举,并为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改革创造了契机。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


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属于两个不同体系,“高利贷”通常是在民间借贷框架下谈论,但实际上目前金融机构仍是社会融资最重头的渠道,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既具有市场经营性特征又具有鲜明的政策监管特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高利贷禁止就不言而喻了,《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贷并未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


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同样适用高利贷“禁令”,另一方面,我国实实在在走出了漫漫20余年的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之路。我国从1993年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构想到逐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再到实现利率“两轨合一轨”,形式上已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四、高利贷与利率市场化的关系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拟建立和完善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不仅限于存贷款利率)形成机制,营造充分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国家一方面给高利贷款设限,另一方面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相关限制,二者看似矛盾,实际上是相辅相成,市场化意味着自由(在高利贷红线之下的相对自由),利率市场化是金融自由化的内涵之一。


从经济角度而言,禁止高利贷表面上可以达到降低融资难度的目的,而事实上只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借贷利率,形成良性竞争局面,才能在实体经济相对低迷的阶段从根本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正如我们看到LPR目前呈下行趋势;当然,实体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时期,则亦应根据市场情况作动态调整)。举个例子,如果明令禁止收取利息、或者利率规定非常低,则可能导致出借方不愿意出借,借款方更不容易借到钱,反而伤害了实体经济。


从社会角度而言,利率在高利红线之下自由竞争,使得借钱有预判,还钱有担当、借之有道,还社会以公平安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示,截止2020年7月22日,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名单5978030例,出现这么多借钱不还者自然有千百种原因,不过就社会现状常见情形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四种:重大疾病(生存层级)、超前消费(消费层级)导致拆东墙补西墙、赶创业热(实业层级)创业失败、赚快钱(金融层级)“栽了”。禁止高利贷与利率市场化同等重要,急需钱者可以因禁止高利获得一定限度的保护,享受市场化更低利率;融资者应当对还款能力及不利后果予以理性预判,并就自己债务及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回归法律角度,正因为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借贷的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或变化,法律不可能将高利贷以一刀切标准划分,因此《民法典》第680条仅提纲挈领式明令禁止高利贷,对高利贷认定标准留给“国家有关规定”。就现阶段而言“有关规定”主要有24%、36%两点三段式标准。有关未来对于高利贷的标准,笔者建议,消费借贷和投资借贷应当区别对待,消费借贷中普通消费借贷和奢侈品消费借贷标准可以区别对待。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到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高利贷标准)。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民法典》亮剑高利贷之后,有步骤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一种积极举措,有利于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有利于我们尽快进入借之有道的法典盛世。为此,我们拭目以待。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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