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新规发布 || 发现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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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为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第十一条是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诉讼时效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新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对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以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这两种情形进行细化规定。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则当然表明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义务,同时已放弃对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并且是处分行为,故义务人不能再援引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同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此时借款人亦不可援引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解读:《新诉讼时效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签名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故《新诉讼时效规定》明确义务人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按手印”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效果是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抗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义务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干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旧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民法典已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法院也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为了避免法律的冗杂,《新诉讼时效规定》对第三条进行部分删减。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完成的抗辩,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解读:《旧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定、第五条规定的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第二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典已在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配套的司法解释,为避免重复规定,确保法律的严谨性,《新诉讼时效规定》对于民法典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删除。
解读:民法典已在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仲裁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项之一,作为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配套的司法解释,为避免重复规定,确保法律的严谨性,《新诉讼时效规定》对于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删除。
除以上修改要点外,《新诉讼时效规定》还根据民法典进行一些调整,经再审团队整理,作出新旧条文对照表如下: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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