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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道·拨云见光 || 民事再审实务漫谈

2024-09-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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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用田间的诗歌《假使我们不去打仗》为导,引出法律人的天职便是为权利而斗争,而再审代理律师还需要有更强的韧劲与斗争精神。因为再审制度是一个纠错机制,纠错机制都是直面人性的,人性的自私自利是客观的,错误也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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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分享中,彭律师从民事再审的历史沿革、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的承接途径、民事再审审查和审理的注意事项以及民事申请再审文书制作技巧等方面,结合自己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经验,进行了干货满满的分享。




一、民事再审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初期到改开初期:当事人申诉与权力机关审判监督相结合的再审制度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权力机关审判监督并立的再审制度。其中第22节规定:如果诉讼人发现新证据或新事实且足以使其得到较有利的判决的,可以在三十天内提起再审之诉;同时,上级法院因人民检察署抗诉或其他原因,可以在必要时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卷,经审查判决确定的案件确有错误时,可以自行再审或命下级法院再审。


198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其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规定了法院可依职权提起再审,但当事人仅有申诉权利。原则性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未明确监督权力行使的具体方式,无法细化检察监督启动再审的具体路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时期: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三种再审启动方式并行的制度雏形初现


1991年《民事诉讼法》(即现行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本时期还创造性地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期间和管辖法院,同时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制度,明确了抗诉的法定事由。


(三)再审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时期


现行《民事诉讼法》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2年五次修正,涉及民事再审制度的有:


1.2007年修正:实现再审程序的法定化,明晰了以下内容:

(1)明确审级: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明确再审事由:13类审查事由+2类程序事由;

(3)明确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起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4)再审过程透明化:文书发送制度,询问制度,保障被申请人诉权;

(5)审查结果规范化:再审审查程序以裁定书作为结案文书。


2.2012年修正:

(1)限缩再审事由为13类(删除管辖错误和程序性兜底条款);

(2)以上级审查为原则,原审法院审查为例外;

(3)强化检察监督。


3.2015年3月15日,因裁定再审案件的指令再审及发回重审比例逐年升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限缩可以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4.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现在已经试点期限届满:重新回归上级法院审查为原则,原审法院审查为例外。


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方式

(一)人民法院自查自纠:

1.启动主体:本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2.启动原因:信访、司法腐败案件判决后的审查

(二)检察院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其中实践中常用的事由为第(五)项与第(六)项。对于代理再审案件的律师而言,需要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烂熟于心,方能找到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


四、民事再审案件的承接



一般而言,律师承接再审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路径:一是,本来就是原审一审、二审的代理人;二是,同行介绍;三是,当事人慕名而来。


五、民事再审审查和审理的注意事项



民事再审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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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再审申请文书制作技巧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需载明主体信息,原审法院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要求裁定再审的请求和再审改判的请求,再审法定事由,应改判的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再审证据汇编主要为再审申请书服务,证明再审事由、改判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有再审新证据应当单独列出,并作标注;

(三)调卷:为了节约人民法院调卷时间,可以自己主动调卷,将原审基础证据、原审庭审笔录编纂提交;

(四)听证:为了争取当面交流机会,应尽量提交《再审听证申请书》。


彭兴国律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享引起热烈反响。彭律师提出,他牵头编写的《律师代理民商事再审实务指引》即将面世,期待在与各位同仁交流中发挥乘法效应,共同推动发现律师事务所民事再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